12月10日,记者从海口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了解到,该部门日前发布了最新的《海口市城市管理信用“红黑名单”发布规定》(下简称《规定》)。《规定》要求对经公开发布的所有城市管理信用“红黑名单”的城市管理相对人,综合运用行政性、市场性、社会性等奖惩手段,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根据《规定》,同时具备没有城市管理违法行为记录,作为城市管理活动的先进典型,受到社会各界认同、广泛宣传两个条件的,可被认定为城市管理守信行为。经审核、公示后,可列入城市管理守信“红名单”对外发布。
而具备以下情形之一,将被认定为城市管理失信行为,可列入城市管理失信“黑名单”对外发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市政市容主管部门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并经依法催告,催告期满后仍拒不履行,且没有正当理由的;一年内被实施行政处罚三次(含)以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失信行为。
《规定》明确,对列入城市管理守信“红名单”对外发布的城市管理相对人,可享有被授予相关荣誉称号;除投诉举报和专项执法检查外,免予日常巡查检查;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在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资格审查、资格认定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在教育、就业、创业、职称评定、评级评优、干部使用、办理信用卡、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资金等领域,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等激励措施。
对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城市管理相对人,采取的惩戒措施包括: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监督检查的频次;依法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依法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依法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依法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另外,一旦被列入失信“黑名单”还将被加强市场性约束。被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规定》同时要求,海口要形成互联互通互动的联动机制,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不诚信、不守法行为“广而告之”,对失信者进行惩罚,全方位提高失信成本,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对列入守信“红名单”的企业和个人树立“金字招牌”,联合实施守信激励,使守信者受到推崇,处处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