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修订通过《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新条例共有九章60条,规定了总则、公路规划建设、公路养护、公路路政管理、收费公路、乡道村道的特别规定,区域公路管理协作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为了加强公路附属设施建设,完善公路服务标准和规范要求,新条例对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道路交通智能管理设施的安装等作了规定。特别是针对群众反映突出的一些公路交通标志、标线指向不清问题,新条例作了明确要求。第十三条规定:“新建、改建公路建设项目,其公路交通标志、标线、隔离栅、防眩设施、视线诱导设施等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设置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指向清晰、易于识别。”“新建、改建公路需要安装道路交通智能管理设施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统筹规划并组织安装。”
针对公路地下管线建设造成频繁破路施工、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问题,第十五条规定:“公路地下管线的年度建设计划应当与公路年度建设计划衔接。”“新建、改建公路时,地下管线应当与公路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并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公路协调建设。”
为了保障高速公路车辆顺畅通行,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收费公路收费站应当根据车流量开通足够的收费道口,保障车辆正常通行,避免车辆拥挤、堵塞;收费设施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提示并尽快修复。”相应在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造成车辆严重堵塞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为了保证高速公路通行车辆和人员接受到良好的服务,新条例还对收费公路服务区的规划建设、服务设施、经营管理等作了规定。比如,收费公路服务区应当设置停车、临时休息、饮用水供应、公共卫生间等免费使用的公益性服务设施,以及加油、充电、餐饮等经营性服务设施,提供二十四小时连续服务(第四十二条)。(记者 李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