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为维护我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防范和查处挪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我省出台《江西省查处挪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明确社保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骗取社保基金的,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外,还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据悉,社保基金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挪用社保基金,是指单位或个人违反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规定,将基金用于违规投资运营,平衡其他政府预算,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经费、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等行为。骗取社保基金,是指单位或个人以非法占有、非法使用、非法获取利益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导致或可能导致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我省要求,人社行政部门对通过审计、专项检查、受理举报等方式发现的挪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的线索,应进行核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人社行政部门在查处挪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查处工作;对案情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人社行政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骗取或者伙同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记者黄继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