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甘肃省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召开会议,向陇南市委、市政府反馈督察意见。
2017年8月31日至9月14日,甘肃省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对陇南市开展了环境保护进驻督察。督察认为,陇南市委、市政府强力推进各项污染防治工作,大气污染防治、水源地环境保护、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工作取得一定成效;高度重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督察期间,责令整改98家,立案处罚4家,罚款5.52万元,停产50家,关闭取缔1家。
督察指出,近年来,陇南市由于贫困问题和生态问题交织,自然灾害频发,环保历史欠账多,环境隐患问题突出,环境保护形势依然严峻。3个县区未按照《陇南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历史遗留采矿废渣堆点还存在恢复治理慢的问题,部分水源地保护区存在道路穿越、居民和建筑用地等环境隐患。尾矿库风险和企业环境问题依然突出,部分县区对无主、停用尾矿库的安全监管责任落实还不够到位,部分闭库尾矿库的库区生态恢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滞后,存在企业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违反环评批复运营、废石渣治理进度缓慢、污水直排等现象。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较多,植被恢复未达到要求,整改工作仍未到位,存在环境污染隐患,部分水电站未取得相关部门审批。
督察要求,陇南市党委和政府要依法依规严肃责任追究,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要责成有关部门进一步深入调查,厘清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督察强调,陇南市委、市政府应根据《甘肃省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和督察反馈意见要求,抓紧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在3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政府。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