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太原1月3日电 (记者周亚军)记者从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获悉:新修订的《山西省旅游条例》已获全票通过,该条例明确旅游业是全省战略性支柱产业以及全域旅游发展方向,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旅游业发展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从立法上保障旅游发展。
根据新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建立旅游资源数据库,为旅游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提供依据。新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旅游业发展用地,对旅游重点项目用地予以优先保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时,要考虑旅游业发展需要;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文化、文物、通信等部门编制产业规划和专项规划时,要统筹旅游项目、设施的建设需求;规划建设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兼顾旅游功能,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意见。此外,新条例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鼓励利用工业遗址、废弃矿山、荒山、荒地、荒坡、荒滩等开发旅游项目。同时明确了旅游资源开发的退出机制,对不按照旅游规划开发建设,造成旅游资源严重破坏或者长期闲置的,依法予以撤销或者收回旅游资源开发经营权。据省旅发委主任盛佃清介绍,新条例增加了旅游规划、旅游产业促进、特色旅游等章节,强化了旅游主管部门的统筹协调和综合监管职能,规范了旅游规划的编制、审批,突出了政策支持和改革创新内容,从法规层面对旅游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可靠保障。
《 人民日报 》( 2018年01月04日 06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