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积攒不拖拉
2017年,收案601件,结案429件。银川市金凤区法院民一庭女法官冯芳是该院名副其实的“办案能手”。
“金凤区法院的案件增幅是全区最大的,我的案子已经排到了明年3月。能结这么多案件,除了要想尽一切办法挤时间,还有一个习惯就是及时消化案件,开完一个庭审,就及时写裁判文书,不积攒、不拖拉。”冯芳说。
截至2017年12月10日,金凤区法院收案16664件,结案12214件。按照现有入员额法官32人计算,人均收案521件,结案382件。“案子实在太多了,每天一到单位,就跟打仗一样。有时候,一天排3个庭审。如果是系列案件,一天要排4个庭审。中间,还要接待有些案件的当事人,做调解。上班期间,全年没有一个上午、下午是有空闲的。”冯芳告诉记者。
不片面追求时效和速度
办案过程中,冯芳并非一味追求时效和速度,而是根据轻重缓急、案件性质掌握办案节奏,以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4年1月17日,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兄弟俩聚餐时发生争执,被告用拳头打向原告的头部,致使其脑部严重受伤。该案提起公诉后,金凤区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马某乙有期徒刑4年6个月,赔偿马某甲各项损失31万余元。2017年1月,原告及被告家属因后续所发生的二次手术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未达成一致,诉至法院。
马某甲坐在轮椅上被家人推到法院,情绪非常激动。考虑到原告的身体情况及案件的特殊性,冯芳及时安排送达,并前往银川监狱安排开庭审理。庭审后,迅速作出判决,办案周期比其他案件缩短了1至2个月。拿到判决书,马某甲的家人专门向法院送上锦旗。
调解是最好的结案方式
2015年5月,原告宁夏某羊绒制品公司与被告邓某、宁夏某建筑公司、宁夏某建筑公司第十二分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冯芳先后花去了近2年的时间才将这一起案件调解结案。
原告要建公司厂房、办公楼工程,并于2010年7月与宁夏某建筑公司第十二分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该工程由被告邓某施工。后来,邓某向银川市中院起诉原告及宁夏某建筑公司第十二分公司,要求对方支付工程款。经银川中院判决,宁夏某羊绒制品有限公司应支付工程款。而羊绒公司认为,被告邓某施工中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随即将邓某、宁夏某建筑公司、宁夏某建筑公司第十二分公司告到金凤区法院,要求被告承担因工程质量造成的经济损失78万余元、鉴定费10万多元。
冯芳说,由于涉及工程质量不合格问题,必须做司法鉴定,但宁夏有资质的只有宁夏建研所一家。为此,她和助理先后去了十几次现场。经鉴定,原告申请的工程质量确实有问题。由于被告在施工当中变更了图纸,原告也指令被告做了不同于原规划图纸的变更。过错是谁造成的,责任大小,鉴定报告不会给出来。冯芳先后多次向有关单位进行咨询,最终决定还是调解解决该起施工合同纠纷。
2017年4月,经冯芳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赔偿协议,这起长达两年的纠纷最终圆满解决。
“这起建设工程纠纷审判程序内外做了大量的工作,才能拿出来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调解方案。在给不出鉴定结论和判案依据的情况下,调解是最好的结案方式。”冯芳说。
从2014年9月开始办案到2017年底,冯芳共收案1294件,结案1122件。沉甸甸的数字背后,是她无怨无悔的辛勤付出。(记者 张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