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住建部将武汉正式列为国家首批住房租赁试点城市。武汉市积极拓宽筹集房源渠道,鼓励住房租赁服务企业筹集社会闲散存量住房用于出租。1月15日,武汉市房管局联合武汉市公安局、武汉市城管委等部门,正式发布《关于规范住房租赁服务企业代理经租社会闲散存量住房的试行意见》,规范住房租赁服务企业转租房源行为。
试行意见规定:住房承租人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每间房屋居住人员不得超过2人,承租人与居住人之间具有赡养、医疗护理等特殊情况的除外;企业不得对原规划设计房间分割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等变相分割出租;单套住房内使用面积12平方米以上的客厅,可作为一间房间单独出租使用,但客厅(分隔后)和与之相连的餐厅等均应当具备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符合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规定;餐厅、过道、厨房、卫生间、阳台、储物间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不得加建厨房、卫生间,确保房屋防水功能以及节能设施完好。
租赁企业均需向工商注册地辖区房管部门报送相关资料信息,不得将房屋以旅店形式对外经营。对发现以出租为名,实为经营旅店住宿的,房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记者黄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