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8日,记者从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法制办了解到,宁夏正式颁布《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将从3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宁夏深居西北内陆高原,被腾格里沙漠、乌兰布和沙漠、毛乌素沙漠相围,自然条件恶劣。位于黄土丘陵区的西吉、海原、彭阳、同心等地区,年降雨量在300毫米左右,蒸发量却在1000毫米以上,自然灾害呈现频次高、区域广、程度大等特点。与此同时,受灾群众灾中、灾后生活保障、恢复重建与当前自然灾害救助体制不完善、统筹协调机制不健全、综合救助能力不强等矛盾突出。《办法》共24条,明确要建立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自然灾害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领导,民政部门具体负责,其他部门各司其职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机制;明确了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物资储备库和加强风险预警能力建设的要求,并应将避难场所位置、数量向辖区居民公布;明确预警响应、应急响应和灾后恢复重建的相应措施,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因灾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以及住房损毁严重无房可住的受灾人员给予过渡生活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同时,规定了救灾款物的使用管理原则、措施等内容,救助款物实行专账核算、专款(物)专用、无偿使用,并提出建立重大救灾装备租赁保障机制。(记者 李东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