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自杀的悲剧再次将师生关系问题置于舆论关注的焦点。如何有效规范导师和研究生的关系,避免类似悲剧重演,是人们目前普遍关注的问题。在此,我们不妨借鉴一些德国的经验。
就文化而言,基督教对自杀者的否定态度以及由此形成的文化观念无疑是降低学生自杀的第一道文化屏障。此外,德国和中国的师生关系性质有所不同。德国的师生关系是一种纯工作性的关系,教师是专业人员,专注于学习上的问题,不涉及私人领域。而中国的师生关系更像是一种“教父式”的关系,教师除了关注学生的学习问题,还会在道德行为、私人生活等方面关心和帮助学生。
就国情而言,德国大学教授都有自己的秘书,会帮助教授处理报销和日常管理方面的事务,不需要学生承担这一职能。与此同时,德国教授的教席中还有专门的学生助理、学术助理、学术雇员等多种岗位,全都是制度化的工作关系。受聘者是和大学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因此,也不是教授的“私人家仆”。这都从制度层面,避免了导师和学生之间出现类似我国存在的那些矛盾。
此外,现行的一些制度也有助于减少或者解决师生之间的矛盾和冲突。首先,德国实行双导师辅导制度,有助于减弱学生对单一导师的依附关系。当第一导师因为时间或专业原因不能尽心尽力辅导时,博士生还可以从第二导师那里获得帮助。
其次,用《辅导协议》规范和约束导师和研究生的关系。该协议会详细规定辅导的内容和范围、见面讨论的次数和频率、双方的各种权利和义务,等等。
再次,德国许多大学都制定了《良好辅导的准则》,明确良好辅导的特征和衡量指标,提高辅导质量。此外,德国大学普遍制定了《良好学术实践规范》,用以规避抄袭、剽窃、署名排序等方面的学术失范问题。对这两类规范的遵守可以有效减少师生之间的矛盾。
最后,引入合理的冲突协调机制和更换导师的机制。在德国,当博士生和导师出现矛盾时,可以寻求学院内部信任的老师或学校内专职协调员的帮助。他们会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协调双方的矛盾。如果双方的矛盾到了无法解决的地步,就需要启动退出或更换导师的机制。这种退出机制的存在可以为处于弱势一方的博士生提供很好的保护。
当然,学生自杀悲剧的出现既有学校和教师方面的原因,也有学生个人方面的原因。教师可能只是构成了整个悲剧链的最后一个环节。学生此前所受的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都可能对悲剧的发生有影响。认清这一点,更有助于我们找到解决问题的关键。(作者是北京师范大学国际与比较教育研究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