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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章可循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5-17  来源:人民网
核心提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章可循了

为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形成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社会氛围,日前,我省出台《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据此,我省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都将适用该方案。

司法保障取得良好效果

记者注意到,《方案》首先确立了五条原则:依法推进,鼓励创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主动磋商,司法保障;信息共享,公众监督;典型示范,协调联动,为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提供了明确的方向。

其中,根据“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要体现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主动磋商,司法保障”原则,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主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经磋商未达成一致,赔偿权利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事实上,近年来我省多地已开始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特别是通过司法手段,取得了良好效果。

今年2月8日,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西首例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人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时某、黄某某被判共同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8万元,另在焚烧危险废物的现场和周边40余亩土地上进行植树造林,养护3年。

2017年1月,武宁人滕某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携带油锯擅自采伐自己栽种于武宁县杨洲乡界牌村“茶籽坪”山场的杉树84棵。被公安传唤到案后,滕某某一边积极悔罪,与武宁县国有林场签订委托造林合同书,约定由武宁县国有林场提供3亩林地植树以恢复被破坏的生态,获法院判处缓刑。

记者获悉,截至去年底,我省已有14家基层法院成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60多家法院成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为我省生态环境修复提供了积极的帮助。

试行分期赔付

《方案》规定,凡发生较大以上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中,存在生态环境损害的;其他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必须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为:生态环境损害应急费用,包括应急监测、排查以及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费用,包括赔偿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制定、第三方监理、修复效果后评估等合理费用;生态环境损害损失费用,包括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其他应当赔偿的费用。其中,赔偿义务人是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权利人为省政府和设区市政府。

对于赔偿诉讼规则,《方案》表示,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托现有资源,由环境资源审判庭或指定专门法庭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案件;根据赔偿义务人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试行分期赔付,探索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益诉讼。

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或委托修复的,赔偿权利人前期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效果后评估等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其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记者 陈 璋)

(责编:罗娜、毛思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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