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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什么情况下会采取留置措施 湖北省纪委监委详解监察权限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5-30  来源:人民网
核心提示:原标题:什么情况下会采取留置措施 湖北省纪委监委详解监察权限如果一名公职人员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委员会在什

原标题:什么情况下会采取留置措施 湖北省纪委监委详解监察权限

如果一名公职人员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委员会在什么情况下会对其采取留置措施?5月29日,省纪委监委发布“热点法规有问必答”,详解监察权限。

省纪委监委政策法规研究室指出,为保证监察机关有效履行监察职能,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必要的权限。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时,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等措施。监察法规定了可以采取留置措施的条件: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涉及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逃跑、自杀,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等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省纪委监委政策法规研究室指出,监察机关需要采取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措施的,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留置在时限上是怎样规定的?省纪委监委政策法规研究室指出,监察法第43条规定,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这里的三个月是固定期限,不因案件情况的变化而变化;不能因发现“新罪”(监察机关之前未掌握的被调查人的职务违法犯罪)重新计算留置期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也不得超过三个月,因此留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记者杨宏斌、通讯员沈纪法)

                                                                                                                               (责编:关喜艳、周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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