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十三五”时期,省委、省政府提出“构建四大交通走廊”“实施万亿综合交通工程”“努力打造1小时交通圈”为目标的综合交通发展战略。但随着交通行业改革发展,监督手段不足、执法效率不高和支撑保障不强等问题日益显现。“交通建设质量安全关乎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障,加快该领域地方立法,有助于确保全省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具有巨大的社会效益。”省交通运输厅负责人说。
《条例草案》对从业单位责任作了细分,规定建设单位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承担全面管理责任,施工单位对施工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还明确了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各项具体职责。省人大常委会在审议时认为,为了切实做到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建议增加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明确相关从业人员在工程设计的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在工程建设期间对安全生产承担相应责任。
近年来,一些工程类项目存在违规层层转包、分包现象,由此产生的安全质量问题也比较突出。对此,省人大常委会建议,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将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分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再分包。同时明确总承包单位的责任边界,细化强化各自责任。
“我们在调研中还发现目前交通建设工程赶工期的情况比较多,成为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的一个重要因素。”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建议,在《条例草案》的总则中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建设、勘察、施工单位随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