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7年西藏自治区环境状况新闻发布会上,自治区环保厅副厅长张天华介绍,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严格环境准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产业政策、生态保护、总量控制和达标排放要求,综合考虑经济发展和环境承载能力,对不符合相关规划、产业政策、环境功能区划、总量控制和达标排放要求的建设项目坚决不予审批。
张天华介绍,根据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张天华告诉记者,我区一直坚持“依法审批、按程序审批,公开透明、高效便捷”的原则,进一步规范环评管理工作。一是进一步规范环评文件审批程序。2017年9月13日,印发《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2017年修订)》。二是进一步完善分级审批制度。2017年9月25日,印发《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下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的建设项目目录(2017年本)》。2018年4月28日,生态环境部发布1号令,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11大类35类项目环评类别进行了修改,环境影响相对较小的部分项目已经实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不再需要审批。三是进一步加强环评信息公开。对建设项目实行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