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让人民陪审员“名至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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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复杂的非法集资案件,庭审现场一度剑拔弩张,气氛紧张。多亏了当天参与庭审的多名人民陪审员,春风化雨中,拉近了与群众的距离,很多旁听的参与集资群众情绪慢慢稳定下来,庭审得以顺利进行……
通过人民陪审员组成大合议庭参与案件审理,尤其是通过巡回审判的方式,让人民群众更多地参与司法、了解司法,进而宣传司法、支持司法,这是河南各级法院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积极探索与尝试。
7月11日,为了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河南省高院出台《关于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法规的形式,从“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实质参审作用,真正实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价值”“健全人民陪审员履职管理和保障机制,切实提升人民陪审员履职的积极性和实效性”等五个方面,做出具体安排。
避免“陪而不审”“审而不议”
每年轮训一遍、制定程序规则
很多陪审员本身肚子里没有多少“墨水”,如何才能庭审时不说“跑题话”?
培训是必须的。为了全面提高人民陪审员履职能力,河南省高院要求基层法院根据陪审员履职要求举办培训班,对新任陪审员全部培训一遍。侧重对诉讼程序、庭审技能等内容的培训,不进行法律业务知识培训,真正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履职能力。
此外,法院不定期组织人民陪审员观摩示范庭审,选取对社会影响大、有警示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件邀请多名陪审员进行观摩,及时为陪审员“充电”,引导人民陪审员学习驾驭庭审、分析案件的能力。每年定期进行陪审员工作研究交流会,陪审的体会和好的建议及时和其他的陪审员以及本院的陪审员管理办公室进行沟通交流,以增进陪审员之间的感情,更好地交流方法经验,促进陪审员工作的开展。
河南法院还建立法官对人民陪审员指引、提示和释明制度,开庭前应当将相关陪审权利义务告知人民陪审员,说明庭审中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认定、证据规则、法律规定等情况。必要时可组织召开庭前会议;建立庭前阅卷和事实问题清单制度,探索构建陪审员人数多于法官人数的陪审模式,鼓励引导陪审员在庭审中发问;完善陪审员参与庭审发问、调查、调解等诉讼程序。
来自兰考县的赵海峰,2014年8月被兰考县人大任命为人民陪审员。他说,人民陪审员来自社会各个阶层,虽然不具有在法律专业方面的优势,但是都具有一定的社会阅历,具有对案件最基本的分辨能力。能够将普通民众的朴素观念带入案件审理中,能够反映出大众的日常情感。在庭审过程中,陪审员只要用心的听案情,认真的阅案卷,沿着法官的思路和导向看待整个案件,然后正常的做出自己的判断和意见即可。要用一份社会公德心、法律公正心客观理性去对待。
设立专项经费、提高参审补助
不让“老实人吃亏”
陪审员也要养家糊口,如何让他们能安心出工出力?
“有些人民陪审员责任意识非常强,即使在外地出差也会赶回来参审,路费都是自己出的。有的人民陪审员并非居住在当地,要坐长途汽车赶过来,路费、餐费甚至住宿费,都是自己掏腰包。”河南省高院一位工作人员说:“法院不能让老实人吃亏。这些人民陪审员为社会履行了责任义务,适当的补助是应该的。”
“从审一个案件补助30块到现在一个案子补助100多块,我们很满足。”河南兰考县西关村村民李大哥告诉记者,“当了陪审员,非常有收获,不仅有补助,还学到不少法律知识。”据他了解,河南各地财政部门设有专项经费,将陪审员参审补助标准从过去的每件30至50元提高到每件100至150元,这个举措确实提高了人民陪审员参审积极性。
河南省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为贯彻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和最高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调动人民陪审员参审积极性,试点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将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应当享受的补助(公共交通、就餐等费用),列入人民法院机关业务经费,由所在法院参照当地差旅费支付标准给予补助。
发送通知书、表扬信
解决人民陪审员的“后顾之忧”
有些陪审员本身也有工作,时间如何兼顾?
河南省高院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参审时间和本职工作时常会发生冲突,有的实在来不了,有的想来但又不敢请假,有的临时改变行程。”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河南法院进行了探索和创新。河南各级法院在系统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和参审案件后,系统会自动向陪审员发送参审提示短信。同时,河南法院会制作和发放人民陪审员工作证,向人民陪审员及其所在单位发送人民陪审员参审通知书,要求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给予支持,并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职。
另外,法院每年还会评选表彰优秀人民陪审员,并向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或社区公开发送表扬信。“这样做可以有效激励人民陪审员参审的积极性,在最大程度上得到所在单位的理解和支持。”
如果陪审员确实来不了怎么办?河南法院还建立了递补参审制度,在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时,同时抽取2名候补人民陪审员,解决人民陪审员因故不能到庭、影响案件审理问题。
参加庭审也可能会给自身带来麻烦,如何解决人民陪审员的“后顾之忧”?河南省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各级法院和司法局工作人员均不得向社会公开人民陪审员的住所及其个人信息。人民陪审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因参审案件受到威胁时,可以申请县法院采取适当保护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人民陪审员及其近亲属打击报复。对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人民陪审员及其近亲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