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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湖北省将重拳整治“超收电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人民网
核心提示:原标题:湖北省将重拳整治 超收电价7月25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省物价局副局长顾栋才透露,在一些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和产业园区

原标题:湖北省将重拳整治 超收电价 

7月25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省物价局副局长顾栋才透露,在一些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和产业园区,企业缴纳的一般工商业电价普遍高于国家发改委及地方发改委公布的目录电价,有的甚至超过2倍多。

我国对终端销售电价实行目录电价制度,根据用户类型不同,分为居民用电、工商业用电和大工业用电、农业用电四大类,并按电压等级和地区规定了不同用电价格,各地各类用电价格均由国家发改委核准。根据《电力法》规定,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时交纳电费。按照4种不同的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1千伏至10千伏、20千伏至35千伏以下、35千伏至110千伏以下),我省一般工商业用户每千瓦时销售电价分别为0.8251元、0.8051元、0.8001元、0.7851元。

但在现实中,不少地方的电价远远高于目录电价。去年,省物价局通报了11起违反非直抄用户电价政策典型案例,包括武汉阳逻某产业园物业公司对园区用户按1.5元/千瓦时收取电费,远远超出目录电价标准等。

顾栋才介绍,对电力公司来说,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和产业园区等是一个总用户,总用户对商户普遍采用分表计费。考虑到公共用电和线损等因素,商户用电价格普遍高于国家及地方公布的目录电价。这些超收的“转供电电价”,已经成为企业用能成本的最大难点和痛点。今年,我省已两次下调一般工商业电价,但很多园区还未落实到位。

顾栋才表示,对非直抄用户转供电过程中,同一总表内因公共用电和电路线损等产生的费用,其收费方法和标准应按相关规定由服务主体同用户协商解决,并将结果向全体用户公布;按协商结果收取费用时,应与目录电价电费分开,不得以提高目录电价标准的方式向用户捆绑收取。凡擅自改变目录电价标准的,均属价格违法行为。下一步,省物价局和电力部门将成立专班,对我省“转供电”的数量和电价水平全面摸底和清查。(记者廖志慧)

(责编:周恬、张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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