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 长沙市养犬管理条例 通过 养犬人士快来看看
如今,犬只管理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和难题。《长沙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引起了广泛的热议。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对《条例草案》修改情况进行了说明。昨日,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长沙市养犬管理条例》,该条例将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再公布实施。
出台法规规范养犬刻不容缓
如今,在城市里养犬的市民越来越多,因此产生的问题也日益突出。数天前,在雨花亭万博汇小区,就出现了因为犬只管理问题,导致业主之间发生冲突,并产生了一系列连锁反应。甚至在小区业主群中,都为养狗问题经常发生理论,出台法规对养犬进行规范已经刻不容缓。
“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和社会各方意见,我们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多处修改。”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告诉记者,如增加了公安机关查处未经许可养犬、违法携犬出户等违法行为”,从而使职能部门的职责更全面明确。并将《条例草案》第十三条“严格管理区内许可饲养普通犬只的,一般每户限养一只,最多不超过两只”修改为“严格管理区内饲养普通犬只的,每户限养一只。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扶助犬除外。”
“从目前长沙居民户数看,截至2017年末,长沙居民总户数(户)达238.6万户,内六区达106.6万户,其基数相当庞大,作出每户限养一只的规定与长沙当前犬只管理的人力、物力、财力和城市的承载力基本相适应。”该负责人说,严格管理区“限养一只”的规定也是当前国内城市犬只管理政策中的普遍做法。如青岛市、南昌市、珠海市、太原市、西安市、广州市、上海市、成都市等城市都作出了“限养一只”的规定。同时,根据一审后征集的各方意见以及群众反映意见来看,很多市民要求长沙应该严格限制养犬,在长沙全区域禁养或者是限养一只。
犬只死亡必须严格依规处置
根据多方意见,在《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后增加“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并在24小时内将伤人犬只送至犬只留检场所进行检测,不得隐匿、转移。”对犬只伤人后养犬人的责任予以明确,避免由此产生的社会矛盾和纠纷。并在《条例草案》第二十七条后增加“经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只,由公安机关组织捕杀并委托无害化处理机构对病犬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作为第二款,明确对患有狂犬病的犬只的处理方式。
“我们将《条例草案》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应当及时对犬只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将犬只尸体委托无害化处理机构处理。犬只因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养犬人应当委托无害化机构处理。禁止丢弃、售卖死亡犬只。’。”该负责人说,死亡犬只随意丢弃、售卖将对环境卫生、食品安全等造成严重隐患,必须严格制止并依规处置。
养犬应在一定的社会规则下活动
“关于是否应该限制养犬的问题。我们认为,条例制定过程中,立法工作机构并未也不会将犬类和人类对立起来,而是将立法的关注点放在如何规范养犬行为、平衡各方利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人身健康安全上;放在尊重养犬人的合法权益和犬类合适的生存环境上。不管是养犬人还是不养犬人,都应意识到,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不论是否养犬,都应在一定的社会规则下活动,只有遵守了相关社会规则,才能营造和谐的社会局面。”该负责人告诉记者。
关于犬只活动空间受到挤压的问题。有意见认为,《条例草案》规定了许多的犬只禁入区域,也规定了早晚时间段犬只不得进入社区公园,以及携犬出户时的诸多限制措施,犬只的生活空间受到过多的限制。对此,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在草案修改稿中,作出了严格管理区携犬出户一律用犬绳牵领、并佩戴嘴套的规定,并删除了第二十四条犬只限时禁入社区公园的规定。“对规定犬只禁入区域以及携犬出户的管理措施,主要是基于维护公共秩序、保障人身安全健康、有效避免矛盾纠纷以及尊重广大市民意见的考虑。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一味地放任养犬和不科学地禁养、限养犬只都会产生较大负面影响。(记者彭玮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