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广西落实社会保障政策 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
31日,记者从自治区财政厅了解到,近年来,自治区财政厅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民生网为目标,以助力脱贫攻坚和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为重点,紧紧围绕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积极筹措资金落实各项社会保障扶贫政策,全力推进健康扶贫、就业扶贫、养老扶贫和社会保障兜底扶贫等各项扶贫政策的落地生效,切实兜住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底线,有力促进了我区脱贫攻坚战的顺利实施。
着力强化兜底保障,推动实现困有所助
围绕实现困有所助目标,着力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逐步加大资金投入,稳步提高补贴标准,不断突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全力保障低收入人群和弱势群体基本生活。
不断完善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建立健全针对各类城乡生活困难人群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体系,切实维护好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不断提高兜底保障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了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明确了物价持续上涨时的补贴对象、补贴条件和补贴标准等内容。同时,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持续调整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其中,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月补助水平由2012年的185元提高到2018年的350元,年均增长11.21%;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月补助水平由2012年的74元提高2018年的190元,年均增长17.02%,有力保障和改善了全区城乡约300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尤其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的基本生活。
促进低保制度和扶贫政策有效衔接。围绕自治区关于低保制度和扶贫政策“八个衔接”的目标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政策在政策、对象、保障标准、补助水平、管理等方面的衔接,对符合低保标准的农村贫困人口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确保2020年实现现行扶贫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同时为确保稳定脱贫,对通过扶贫支持政策实现脱贫的农村低保家庭,明确在6-12个月的过渡保障期内可以继续享受低保与扶贫相关政策,直到稳定脱贫后再退出低保。
着力支持就业脱贫,推动实现劳有所得
围绕实现劳有所得目标,持续加大就业扶贫支持力度,统筹安排就业补助资金支持促进贫困劳动力就业增收,助推打赢脱贫攻坚战。
支持促进农村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利用就业补助资金,对吸纳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补助,支持促进农村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其中,对贫困地区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企业按“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带动贫困农户脱贫且合作2年以上的,一次性补贴每户3000元;支持企业在有条件的乡镇(村)创建就业扶贫车间、加工点,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签订劳务协议或承揽合同,在1年内累计工作不少于6个月并给付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不低于6000元劳动报酬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一次性带动就业奖补。
支持提高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技能。支持将建档立卡贫困户纳入职业培训补贴对象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学员参加中期就业技能培训的,按照每人每年1.2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职业培训中建档立卡贫困人数超过总人数50%的培训班,培训机构介绍培训合格学员实现就业且学员与就业单位签订1年以上就业合同的,给予培训机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支持实施助推困难残疾人就业专项活动。继续支持实施“党员扶残温暖同行”、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建设等专项活动,帮助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困难残疾人掌握1-2门使用技术,帮助和促进残疾人就业。
通过实施上述政策,全力支持开展农村贫困劳动力、贫困残疾人就业脱贫。据有关部门统计,今年以来全区已共计认定就业扶贫车间62个,带动1500多个贫困人员就近就业;企业吸纳1700多个贫困人员就业,就业扶贫政策的实施实现良好开局。
着力推进健康扶贫,推动实现病有所医
围绕实现病有所医目标,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完善政策措施,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群众的政策倾斜,有效缓解了困难群众“看病贵”问题,较好推动了健康扶贫工作深入实施。
推动实现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基本医保全覆盖并给予政策倾斜。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各级财政人均补助标准在2017年的基础上新增40元、平均每人每年达到490元,并将20元用于提高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困难、特殊人群,其个人所需缴费部分由各级政府按规定给予补助,其中对于未享受财政缴费补助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政府按个人缴费标准的60%给予补助。对建档立卡贫困参保人员给予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倾斜政策,各统筹地区对符合分级诊疗、转诊转院规范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给予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倾斜、住院待遇倾斜、药品报销待遇倾斜;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对参保的城乡困难和特殊人群患重病、大病的,参保年度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和给予医疗救助后,其余合规医疗费用,由各地使用当年医保基金结余大于5%以上的部分再给予不高于40%的二次报销。
支持进一步发挥医疗救助制度的保障作用。支持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纳入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取消了所有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起付线,并调整提高困难群众住院医疗救助标准。截至2018年7月,自治区财政筹措医疗救助资金13.82亿元,截至2018年6月底已累计救助困难群众190.05万人次,其中直接救助困难群众12.2万人次,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177.85万人次。
支持建立医疗费用兜底保障机制。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人员实行医疗费用兜底保障机制,在严格费用管控、确定诊疗方案、确定单病种收费标准、规范转诊和集中定点救治的基础上,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后,再通过商业健康保险等措施,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90%,大病、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80%,有效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支持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实施贫困地区妇女儿童保健服务项目。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和医保基金筹措落实签约服务费,支持推进实现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内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100%覆盖,提高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内的广大群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水平;支持实施贫困地区百万乳腺癌筛查项目,免费为54个扶贫攻坚贫困县35-64岁农村贫困妇女进行宫颈癌、乳腺癌“两癌”筛查,提升农村妇女健康水平;支持实施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项目,对贫困地区儿童免费发放营养包,普及婴幼儿科学喂养知识和技能,进一步改善贫困地区儿童的营养和健康状况。
着力支持养老扶贫,推动实现老有所养
围绕实现老有所养目标,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投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切实保障老年人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老年人基本生活。
一是支持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应保尽保。筹措资金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困难群众代缴全部或部分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缴费。其中,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员和脱贫后继续扶持两年的人员,代缴养老保险费100元/年;“十三五”期间,在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员保留现行100元/年的最低缴费档次。
二是进一步提高基础养老金水平。根据中央统一部署,从2018年起,将我区城乡居民月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从90元/人提高到108元/人,并将根据我区经济发展水平进一步提高我区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切实保障城乡居民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活。同时,在认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也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是不断加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投入。为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提升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内的老年人养老服务水平,重点支持五保村、乡镇敬老院等养老基础设施建设,较好保障了老年贫困人口的日常照料和养老服务需求。(记者黄玲娜 实习生黄微)
来源:广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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