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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微商和网络信用评价 聚焦《电子商务法》两大亮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9-13  来源:人民网
核心提示:原标题:微商和网络信用评价 聚焦《电子商务法》两大亮点数据来源:商务部制图:郭 祥微商等电商形态纳入监管,刷好评删差评将受
原标题:微商和网络信用评价 聚焦《电子商务法》两大亮点

数据来源:商务部

制图:郭 祥

微商等电商形态纳入监管,刷好评删差评将受重罚,平台责任被强化……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电子商务法》。自此,规范电子商务行为、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有了一部专门法,这也是我国电商领域首部综合性法律。

其中,针对备受各方关注的微商和网络信用评价,电子商务法举起法律之盾,既强化规范又明确保障,成为两大立法亮点。本期新媒体版将聚焦这两大亮点,梳理新法律对微商行业的有序规范,解析新规定对百姓生活的切实保障。期待电子商务法真正成为保护权利的法律武器,进一步推动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编 者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摘自《电子商务法》

微商终结野蛮生长

面膜、减肥药……近年来,朋友圈等社交媒体平台逐渐成为电子商务新的集散地。《2018中国社交电商行业发展报告》显示,2018年中国社交电商市场规模预计达到11397.78亿元,从业者规模预计达到3032.6万人。

由于进入门槛很低,微商曾一度处在监管盲区,伪劣产品泛滥、售后服务缺失、涉嫌非法传销等问题饱受消费者诟病。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统计,2017年全国消协组织共受理远程购物投诉约4.1万件,其中以微商为代表的个人网络商家成为投诉热点。

《电子商务法》把微商列入电子商务经营者范畴,对主体登记、依法纳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作出规定,将成为微商行业结束野蛮生长、走向健康规范的拐点。

微商乱象丛生 监管一度缺失

近日,山西太原的李女士从朋友圈微商手里购买了一款“减肥针”,使用一段时间后,她发现实际效果与宣传不符。经过上网查询,李女士发现这款“减肥针”并无任何销售资质,也因效果不佳被不少网友吐槽。当她向卖家提出退货时,却发现自己已被对方拉黑。

记者调查了解到,由于微商多数没有实体店铺,无营业执照、无信用担保、无第三方交易平台,缺乏有效约束和资质认证,工商部门难以介入处理,一旦发生纠纷,卖家可能直接删除好友或更换账号,消费者维权难度较大。

此外,一些微商的销售模式,已经涉嫌传销。一位在朋友圈卖面膜的微商向记者透露,他们的代理商层层叠叠,组织化趋势明显,“我们每月的业绩并不以销售多少产品来算,最重要的是看发展了多少‘下线’。”有专家指出,如果微商平台的人员计酬和返点是以邀请加入的人员数量为基础,那么就符合传销的本质特征。

“和传统的电子商务模式相比,微商存在种类繁多、隐蔽性更强、商务关系不典型等特性,而且卖家大多是个人,依靠社交关系和特定的渠道传播。这些都成为监管和治理新难题,包括如何锁定当事人,如何界定其经营的性质和交易额,如何区分不同平台的责任和义务,如何取得有效的证据等。”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认为,在治理网络空间时存在的跨地域、虚拟性等难点,使得微商治理成为我国互联网与电子商务治理中新的挑战。

纳入法律监管 维权有法可依

近年来,为整治电商乱象,我国出台了若干相关法律法规,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侵权责任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出台,以及《网络安全法》的颁布,使互联网商业和交易活动逐步形成了较为完整、规范的规则体系。” 阿拉木斯说。

然而微商是否适用于这些法律法规,一直有着不小的争议。

《电子商务法》第九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至此,微商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法律上被明确。“《电子商务法》在第二章中,对于电子商务经营者规定了多项义务,从依法纳税、主体登记、开具发票,到按照约定退还押金、保护知识产权、保障消费者数据安全和交易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覆盖电商经营活动的方方面面。这些规定实施后,微商等所有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将得以进一步规范,各方权利义务将得以进一步明确。”阿拉木斯说。

为进一步规范微商行业、促进其健康发展,商务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于去年开展“微商企业信用认证”工作,包括微商企业信用认证、微商诚信身份认证和微商产品追溯三部分,消费者可以在商务部中国商务信用平台和全国人员诚信信息查验平台进行查询。

如何区分一般性、偶发性的朋友推荐、交易和经常性的经营活动,如何界定微商中不同功能平台的责任和义务,或者分工不同的平台之间如何分担义务和责任……阿拉木斯建议,对这些问题予以细化规定,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微商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记者 董丝雨 刘书文)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摘自《电子商务法》

拒绝刷单炒信陷阱

“亲,给个好评可以获得5元返利。”不少在网上购物的消费者,会在包裹里看到这样的小卡片。通过网络水军刷单炒信,似乎也成了电商行业内外“公开的秘密”。

网购之前,根据购买评价决定是否下单,是大部分人的习惯。这也导致部分商家在用户评价上动起歪脑筋,试图通过刷好评、删差评等方式,提升自己店铺的信用水平。

不实评价不仅会误导消费者,更会扰乱线上市场秩序。《电子商务法》将重拳打击不实评价、恶意炒信等行为,助力建设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电商市场生态环境,为网购消费者撑起一把“安全伞”。

推广好评有猫腻 刷单已成产业链

湖北武汉的吴倩倩酷爱网购,最近在某电商平台根据高销量和99.9%的好评率购买了“网红”吹风机。收货后却发现实物与好评内容严重不符。她按使用的真实感受给了吹风机差评,几天后却发现,自己的评价被删掉了。

除了被卖家擅自删除差评外,一些商品下面的好评大多也是卖家找专业团队“刷”出来的。近日有媒体报道,一种在网上专门收购用户商品评价的行业悄然兴起。用户将自己未评价的商品链接发送给一个APP,系统瞬间就能反馈给用户一段100多字的评论以及几张图片。随后,用户将自动生成的评价图文复制粘贴到商品评价中提交,并截图保存,再通过APP提交给收购者审核。审核通过后,用户即可收到收购者的佣金,一条评价的金额在2—5元不等。

“网上有专门的刷单团队,几百块钱就能刷出高销量和好评,提高店铺排名。这已经形成了一条成熟的产业链。”北京互联网从业人士张杉对这种刷好评的现象早已见怪不怪。她打开某电商平台,点进一家出现在首页推荐的女装店,“这家店铺里的好评内容风格十分类似,一看就有猫腻。”

记者随后在网上搜索“刷单”“刷好评”等关键词,发现有不少网站能够提供此类服务,可在淘宝、天猫、京东、拼多多、美团等多家知名电商平台刷单。而在贴吧、微博等社交平台,也能看到不少推广“刷单”业务的广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刷好评、删差评等行为实质上是明目张胆从事不公平竞争,违反了应有的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消费者知情权,继而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甚至安全保障权。

平台责任更明确 惩治力度待加大

去年6月,全国“刷单炒信入刑第一案”宣判,嫌疑人李某某通过创建平台、制定刷单炒信规则与流程、组织会员刷单炒信,进而提升电商平台店铺的销量和信誉,欺骗买家,从中牟利超过80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92万元。

有专家指出,以往的一些法律针对电商经营中不实评价问题的表述较为零散、不够系统,惩治力度也不够,违法成本远低于违法收益,缺乏约束力和执行力。

《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同时,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电子商务法》不仅对电商有所约束,平台也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除了罚款外,《电子商务法》还补充了记入信用档案的制裁手段,将恶意操纵评价的平台和电商纳入黑名单,让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刘俊海说。

刘俊海建议,由于刷好评等行为涉及不正当竞争,还可补充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政府部门应进一步细化法规政策,社会机构和消费者应加大监督,携手遏制不实评价,合力杜绝炒信之风,共同净化市场环境。(记者 董丝雨 马原)

(责编:张隽、关喜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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