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政府集中采购标准调整 省级公开招标调至300万元
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公布了《湖北省2019——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等方面作了调整,大幅扩大了预算单位采购自主权。
此次调整依据《政府采购法》等法规,立足“放管服”改革和部门简政放权,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均有大幅调高。2019年起,省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从200万元调整到300万元,市级从100万元调整到200万元,县级标准100万元不变。武汉市市本级执行省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从50万元(含50万元)调整为100万元(含100万元)。
强化预算单位采购自主权,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单位采购单项或批量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且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
此次新政增加了采购的灵活性,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扩大集中采购机构选择范围,武汉以外省属单位以及在汉省直单位部分项目在汉外实施的,可委托地方集中采购机构实施;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主管预算单位可自行委托中央国家机关集中采购机构或国家部委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同时,优化采购流程,各级政府集中采购围绕委托代理、编制采购文件、执行采购程序和代理采购绩效等政府采购活动全面推行电子化采购,提高采购执行效率和服务质量。(记者李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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