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经省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9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字[2018]189号文件予以印发。政策明确了配套教育设施建设服务范围要求,其中,配套建设幼儿园服务半径原则上不大于300米;配套小学服务半径原则上不大于500米;配套中学服务半径原则上不大于1000米。
根据政策出台的背景,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是保障城镇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入园的最节约、最有效的民生工程。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配套教育设施建设不到位的矛盾愈来愈突出,造成了城镇教育资源严重不足。
在普通中小学方面,虽然我省2015年启动实施了解决大班额工程,累计补建改建普通中小学3000所以上,新增学位260多万个,但是全省大班额问题仍然存在。
据2018年秋季入学统计,全省大班额教学班(小学45人以上、中学50人以上)占比仍然达16.64%,超大班额教学班(66人以上)仍然存在,占比为0.14%。
学前教育方面,两期行动计划实施以来,全省新建、改扩建幼儿园1.5万处,新增学位150多万个,但城镇居住区应规划幼儿园3394处,实际规划3293处、实际完成建设仅2236处,配套建设未达到预期,城区“入园难”问题仍然突出。
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在法律法规中均有明确规定。《义务教育法》第十五条规定:“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新建居民区按照规划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但长期以来,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一直存在着落地难、落实难问题。
《意见》对城镇居住区规划配套教育设施规划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其中,明确了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规模要求。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等部门,统筹考虑城镇化进程、学龄人口变动趋势等因素,科学测算本行政区域内每千人口的入学、入园人数,作为编制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规划的依据,确保满足居住区内学龄人口入学、入园需求。
另外,明确配套教育设施建设服务范围要求。配套建设幼儿园,服务半径原则上不大于300米;配套小学,服务半径原则上不大于500米;配套中学,服务半径原则上不大于1000米。规模居住区,应独立设置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规模较小、无法独立配建教育设施的居住区,应统筹在各居住区就近位置设置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
并进一步强调控制配建学校(幼儿园)规模和班额。所配建的幼儿园一般不超过12个班,小学和初中不得超过36个班,九年一贯制学校不得超过45个班,普通高中不得超过60个班;幼儿园平均每班不超过30人、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中学每班不超过50人。鼓励开展小班化教学,设置小规模学校。
《意见》强调要求补足配套教育设施欠账。对已建成居住区现有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学位无法满足需求的,或现有幼儿园和中小学校不符合规划条件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需补建(改建)配套教育设施。其中因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达到配建要求的,要责成开发建设单位完成教育设施配套建设,拒不履行配建、补建责任的,记入不良信用记录,限制或停止其承接新的开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