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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法制频道:13岁女孩肢解同学无罪 别变成鼓励 杀人要趁早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0-16  来源:搜狐新闻
核心提示:原标题:13岁女孩肢解同学无罪 别变成鼓励 杀人要趁早“13岁女孩肢解同学,不用负刑责”的事情,等来了广西河池中院的“辟谣”。

原标题:13岁女孩肢解同学无罪 别变成鼓励 杀人要趁早

“13岁女孩肢解同学,不用负刑责”的事情,等来了广西河池中院的“辟谣”。

简单地说,河池中院没有否认过当初发生了13岁女孩肢解同学的案件,不过强调已经在2012年“被当地政法机关处理过”,河池中院只是审判这起案件的民事赔偿部分,不存在“家长因为不满(无罪)而上诉”到他们这里的。——这个案子是6年前的陈案了,不是我们法院定的,行凶者的照片我们也不掌握。

(河池中院情况通报)

其实,一开始新闻报道就有“瑕疵”,因为13岁未成年人是完全不用负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根本就不可能刑事立案,也就谈不到由法院来判决无罪。

虽然,法院对于13岁女孩肢解同学的事件一笔带过,但这丝毫不能掩盖13岁成年人杀人的凶残:极其残忍的犯罪手段,出于妒忌心的犯罪恶意,以及案件带来的彻骨的寒意。在官方的辟谣之后,公众还是有满满的质疑:

一、14岁以下未成年人,绝对不负刑责的“一刀切”规定,是不是该调整了?

二、这么凶残杀人的凶手,哪怕不用负刑责,是不是就直接放在大街上?有没有其他的惩罚和教育手段?

首先,之前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杀人、伤人个案,已然发生了多起,震惊社会。2016年,四川一位24岁的年轻女教师,被13岁的少年故意浇汽油,烧得面目全非,毁了一生。2015年,湖南邵东县发生一起小学教师被杀案,三名凶手为刘某(13岁)、赵某(12岁)、孙某(11岁),三人先将被害人李某云叫出宿舍,持木棒对李某云进行殴打,并拖至卫生间用布堵住李的嘴巴,致被害人李某云死亡;然后抢劫。这些案件都是事前有预谋,犯罪手段老练、阴毒、冷酷。而这些“坏小子”都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刑法“14周岁”的规定,是30多年前定下的老皇历;而在30多年后的今天,随着中国人生活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成熟年龄大大提前了,特别因为电视、网络等现代化传媒的发达,如今的未成年人很早就对基本的是非对错、生命的可贵、财产权的边界有基本认识,从认识水平上,完全明白杀人、抢劫就是犯罪。

目前刑事责任年龄,是否成为一种“反向激励”——没有起到保护未成年人的作用,反而成为纵容未成年人以身试法的诱因?

像中国大陆这样一刀切的国家并不多。比如说,英国的刑事责任年龄最低可以到10周岁,英国司法部认为:10岁的儿童已经完全有能力区分淘气行为和犯罪。上世纪80年代以后,美国各州为惩治少年犯,纷纷降低了刑事责任的年龄。中国立法能否适当调整刑事责任年龄?

其次,哪怕行凶者没有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这些人的社会危害是明摆在那里的,放在社会上,是严重的安全隐患,既然已经杀过一个人,谁能保证TA不继续杀人?反正公安都说了TA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2016年广州番禺11岁女孩遭到奸杀,凶手是19岁的韦某,而他曾于2010年在其家乡掐死一名男孩,但因为当年他未满14周岁,而不负刑事责任,之后他又仗着未成年人的身份杀人、伤人。

此类案件只宣布“不构成犯罪”,却没有后续处理,公众必然充满焦虑和质疑。其实,中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规定了政府收容教养。

(成都双流少管所)

但是,对于什么才算“必要的时候”,没有详细的解释,导致了实践中公安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1995年公安部的《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28条规定:“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需要送收容教养的,应当从严控制,凡是可以由其家长负责管教的,一律不送。”

事实上,对于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者实施的“收容教育”,很大程度上已经名存实亡,以至于很多律师对于“收容教育”印象模糊,甚至将之混同于已然被废止的“劳动教养”。很多省份根本就没有收容教育14周岁以下少年的执行场所。而不少地方之前承担这一功能的工读学校,也差不多退出历史舞台了。

这样一来,对于14周岁以下的那些“小霸王”,形成了法律真空:《刑法》规定他们不用负刑责,爹妈又管不住,“收容教育”成了烫手山芋,司法机关都不愿意去接手。这样才会造成13岁少女残忍肢解同学,最后仅仅是降级为“民事赔偿”的闹剧。在法律调整之前,如何切实执行好“收容教育”,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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