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多部法律草案
两院组织法修订草案提交三审
为巩固司法体制改革成果提供法律依据
本报记者 彭 波
10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报告中认为,为了贯彻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精神,完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组织制度,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是必要的,两个修订草案经过二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
修订草案较全面、成熟
2017年8月,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今年6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又对两部法律的修订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在这次审议中,常委会委员们认为,修订两院组织法是巩固党的十八大以来取得的司法改革成果的需要,也是新时代进一步完善司法制度特别是司法组织制度的需要。草案全面落实了宪法确定的制度、原则和精神,体现了全面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要求,为确认和巩固司法体制改革重大成果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8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对这两部法律的修订草案进行了书面审议。会后,中央组织部、最高法、最高检、中央军委政法委等都提出了书面意见。综合各方面意见,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两部法律的修订草案再次进行了修改,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强调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10月1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邀请全国人大代表、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律师、专家学者等就两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等作了评估。与会人员普遍认为,修订草案已经比较全面、成熟,对于提高司法公信力等具有重要意义。
扩展巡回法庭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是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重大改革举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201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在深圳正式挂牌成立。经过3年多的司法实践,巡回法庭充分发挥了审判机关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等积极作用。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设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划重大行政、民商事等案件。”有意见提出,在实践中,巡回法庭除了受理行政、民商事案件外,还审理了不少刑事申诉案件,巡回法庭审理案件的范围不应限于行政、民商事案件。修订草案三审稿对此进行了修改,将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划重大行政、民商事等案件”修改为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的案件”。
近年来,随着我国保护知识产权力度逐年加大,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也大幅增加,新类型、重大疑难案件日趋增多,案件审理难度不断加大。数据显示,2017年,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审、二审、申请再审等各类知识产权案件23万余件,同比上升33.5%。为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建设,从根本上解决制约科技创新的体制性难题,最高法正在按照中央要求,推动完善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由最高法直接审理知识产权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上诉案件。为了做好衔接,修订草案三审稿在最高法受理案件范围中增加一项: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规定提起的上诉、抗诉案件。
修订草案二审稿对法院审判委员会作出规定,明确各级法院设审委会,中级以上法院可以在审委会内设专业委员会。有意见提出,这两个委员会都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关系不清楚。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专业委员会是审委会委员按照专业和工作分工组成的,是审委会的一种工作方式,而非新的机构。专业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也都是审委会的决定。鉴于此,修订草案三审稿明确了审委会的组织形式和职能范围,规定审委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中级以上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刑事审判、民事行政审判等专业委员会会议;审委会召开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其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同时,为了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做好衔接,修订草案三审稿在审委会职能中增加规定:讨论决定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应当再审。
保障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
在本轮司法体制改革中,检察机关的组织、职权设置变动相对较大:反贪等职能、机构、人员实现转隶;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建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对此,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也作出了相应调整、修改。
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实际工作中,检察机关通常以抗诉、纠正意见和检察建议等方式行使法律监督权。近年来,最高检着重强调检察建议的落地落实问题,要求紧紧盯住检察建议的实施效果,监督落实情况。但在实际中,有的单位对检察机关提出的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等不够重视,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效果。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明确提出,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将采纳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这为检察机关充分有效行使法律监督权提供了法律保障。
刑事执行检察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监狱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长期以来,检察机关通过派驻检察的方式,对监狱、看守所等场所的执法进行监督。实行派驻检察为主的监督方式,客观上对于强化对监狱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的监督、促进监狱依法严格文明规范执法、强化罪犯合法权益保障等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这一监督方式也存在派驻检察人员相对固定,缺乏必要的交流轮岗,导致监督敏感性不强,出现监督流于形式、缺乏实效的问题。
对此,最高检从今年6月起,在8个省(区、市)开展对监狱实行巡回检察试点工作,通过机动式巡回检察,合理调整检察机关与监督对象之间的关系,灵活确定监督重点,及时进行整改纠正,确保检察监督的针对性、实效性。修订草案三审稿吸收了这一改革精神,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可以在监狱、看守所等场所设立检察室,行使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的部分职权,也可以对上述场所进行巡回检察。
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提交三审
拟调整速裁程序适用范围
本报记者 徐 隽
10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法律委副主任委员沈春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报告认为,草案贯彻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吸收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与监察法的衔接更加紧密,对境外追逃追赃更具有推动力,更好地体现了惩治犯罪与尊重保障人权相结合。
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了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专家学者提出: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践中通常采用有利于关护帮教未成年人的审判方式,并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庭教育。速裁程序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且一般采取集中审理、集中宣判的形式,不利于开展关护帮教和法庭教育,难以充分体现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建议在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中增加“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宪法法律委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增加相应规定。
今年6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海警局行使海上维权执法职权的决定》通过,规定中国海警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执行打击海上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海上治安和安全保卫等任务,行使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相应执法职权;同时要求在条件成熟时修改有关法律。为做好与该决定的衔接,草案在刑事诉讼法附则中增加规定,中国海警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药品管理法修正草案提交初审
疫苗等特殊药品不得委托生产
本报记者 徐 隽
10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焦红受国务院委托作的关于药品管理法修正草案的说明。焦红说,吉林长春长生公司问题疫苗案件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汲取教训,举一反三,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快完善疫苗药品监管长效机制。此次药品管理法修正草案围绕问题疫苗案件暴露的突出问题、实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和推进审批制度改革等进行修改,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焦红介绍,草案完善了药品全过程监管制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药品的质量和生产经营活动全面负责。明确药品质量安全追溯要求,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实施严格的追溯制度,保证全过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强化对疫苗等特殊药品的监管,除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情形外,疫苗等特殊药品不得委托生产。此外,草案还明晰了药品监管职责,完善了监管措施,要求建立药品职业化检查员队伍,明确检查员应当具备药品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建立并公布药品安全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单位实施联合惩戒。
焦红指出,草案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解决违法成本低、处罚力度弱的问题。例如,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的,罚款的幅度从货值金额的2倍至5倍提高到5倍至30倍;对生产销售假药等违法行为增设停业等处罚;明确对生产销售属于假药、劣药的疫苗等6类违法行为,在法定幅度内从重处罚。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提交二审
优先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
本报记者 王比学
10月22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宪法法律委副主任委员丛斌在汇报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修改情况时说,制定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对于保障和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发展医疗卫生事业,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公民健康水平,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推进医疗资源下沉
为进一步推进医疗资源下沉,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强化基层、筑牢网底。草案二审稿作出如下修改:在总则中明确国家采取多种措施,优先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提高基层服务能力;增加规定,国家加强以县级医院为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和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的建设;增加规定,执业医师晋升为副高级技术职称的,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
中国卫生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南大学法学院院长陈云良说,目前突出的医疗问题是大医院人满为患,医生不堪重负,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可罗雀。草案二审稿针对推进医疗资源下沉作出的修改,有助于解决目前“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加强医卫人才队伍建设
有的常委会委员、代表、社会公众提出,医疗卫生人员是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应当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的培养和保障。为此草案二审稿作出修改:增加规定,国家发展医学教育,完善适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的医学教育体系,大力培养医疗卫生人才;明确国家以建成的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合理规划与设置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省级区域性医疗中心,培养高层次的医疗卫生人才;增加规定,对从事传染病防治和精神卫生工作以及其他在特殊岗位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
目前,院校教育规模与毕业后医学教育的岗位数量与结构不匹配;毕业后医学教育规模、结构与医疗卫生服务岗位实际需求统筹调控机制缺失,医学教育与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不相适应。首都医科大学副校长王松灵建议有效加强医学学术型人才的培养,在国家研究生培养规划中加大临床医学研究生的招生计划数量和比例,加强临床医学应用型人才培养与医疗服务岗位需求统筹协调,建立医学教育和卫生服务体系相协调和互动机制,将院校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纳入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充分体现“三医联动”
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草案应充分体现“三医联动”,充实医保、医药方面的内容。同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正在推进之中,有些需要进一步总结实践经验,如分级诊疗制度、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模式和医联体目前尚在探索中,建议法律规定得原则一些。
为此,草案二审稿作出修改:一是明确医疗保障、中医药、药品等主管部门的职责;二是明确“国家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模式,将“建立协同联动的医联体”修改为“因地制宜建立协同联动的医疗服务合作机制”;三是完善基本药物制度,明确国家遴选适当数量的基本药物品种,满足疾病防治基本用药需求;四是鼓励药品创新,明确国家鼓励研究和创新新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研究、开发新药的合法权益;五是加强药品价格监管,明确国家依法查处价格垄断和价格欺诈、恶意压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六是完善医保资金保障,明确国家依法多渠道筹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七是加强医保监管,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等违法行为,规定相应法律责任。
增加疫苗管理相关规定
根据党中央关于完善疫苗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则的精神,针对长春长生问题疫苗案件暴露的突出问题,草案二审稿建议增加规定:一是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生产,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保证安全有效;二是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应当依法报告,并配合有关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补种;三是国家加强对药品的管理,建立药品全程追溯制度,保证药品质量安全,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进行监测,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应当及时向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药品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四是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强调医德医风建设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提出,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应当从法律制度上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和医德医风建设,维护医疗秩序,完善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机制。草案二审稿建议增加规定: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其医疗卫生服务质量负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秩序;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医疗卫生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 人民日报 》( 2018年10月23日 04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