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用水行为,厉行节约用水,26日,《黑龙江省节约用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黑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实施将深入落实国家节水行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用地方性法规予以节水工作规范、引导和保障。
据了解,当前,黑龙江省用水总量、人均综合用水量、万元GDP用水量均在全国高值区前5位,其中用水总量已经逼近国家下达给黑龙江省的2020年用水总量353.34亿立方米的红线控制指标。经过初步评价,黑龙江省40%以上的县域处于水资源临界超载、超载或者严重超载状态。部分地区水资源短缺和用水浪费并存,生态脆弱和开发过度并存;部分流域和区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资源性、工程性、水质性缺水,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条例》体现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的理念,规定了节约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内容,建立了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强化了政府和部门在节水工作中的职责,提高全社会珍惜、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意识。
《条例》注重节水制度建设,强化节水措施落实,规定农村居民用水和农业灌溉用水应当安装计量设施,由水工程供给的农业灌溉用水,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制度。在高耗水服务业节水方面,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了经营洗浴、洗车、游泳场馆、水上娱乐场所、滑雪场等高耗水服务业,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节水工艺,安装节水设施,采取节水措施的内容。同时,条例还对投入机制、金融政策、农业节水补贴、水权交易、合同节水管理等节水经济保障措施作出了规定。
《条例》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和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同时,以最严格管水、用水、节水监督管理理念设定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记者闫紫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