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国内 » 全国各地资讯 » 黑龙江 » 正文

全球报道:黑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省节约用水条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0-28  来源:人民网
核心提示:原标题:以最严格的监督管理理念为节约用水立法为规范用水行为,厉行节约用水,26日,《黑龙江省节约用水条例》》(以下简称《条
原标题:以最严格的监督管理理念为节约用水立法

为规范用水行为,厉行节约用水,26日,《黑龙江省节约用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黑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实施将深入落实国家节水行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用地方性法规予以节水工作规范、引导和保障。

据了解,当前,黑龙江省用水总量、人均综合用水量、万元GDP用水量均在全国高值区前5位,其中用水总量已经逼近国家下达给黑龙江省的2020年用水总量353.34亿立方米的红线控制指标。经过初步评价,黑龙江省40%以上的县域处于水资源临界超载、超载或者严重超载状态。部分地区水资源短缺和用水浪费并存,生态脆弱和开发过度并存;部分流域和区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资源性、工程性、水质性缺水,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条例》体现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的理念,规定了节约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内容,建立了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强化了政府和部门在节水工作中的职责,提高全社会珍惜、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意识。

《条例》注重节水制度建设,强化节水措施落实,规定农村居民用水和农业灌溉用水应当安装计量设施,由水工程供给的农业灌溉用水,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制度。在高耗水服务业节水方面,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了经营洗浴、洗车、游泳场馆、水上娱乐场所、滑雪场等高耗水服务业,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节水工艺,安装节水设施,采取节水措施的内容。同时,条例还对投入机制、金融政策、农业节水补贴、水权交易、合同节水管理等节水经济保障措施作出了规定。

《条例》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和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同时,以最严格管水、用水、节水监督管理理念设定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记者闫紫谦)

(责编:王艳、李忠双)
免责声明:本文若有侵权,请联系我,立刻删去!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全球资源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 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