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获悉,《福建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父母外出后应当定期与受委托监护人、农村留守儿童就读的学校或者幼儿园沟通联系,及时了解农村留守儿童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学习情况,每月至少两次通过电话或者视频与孩子联系,每半年至少看望一次。
《办法》强调了家庭关爱保护,父母应当尽量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父母应当优先委托农村留守儿童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作为农村留守儿童的受委托监护人。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的监护人资格。
受委托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农村留守儿童身心健康行为的;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导致农村留守儿童处于危困状态的;实施严重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督促和指导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变更受委托监护人。
在学校关爱保护方面,《办法》明确,中小学校应当劝导无故旷课、辍学的农村留守儿童复课、复学;劝返无效的,应当及时告知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者受委托监护人,并书面报告其住所地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在社会关爱保护方面,《办法》明确,社会组织、爱心企业等社会力量,可以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依法开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农村留守儿童,特别是偏远的农村留守儿童诊疗提供便利条件,不得拒绝诊治。
《办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举报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父母或者受委托监护人对农村留守儿童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父母未妥善安排好农村留守儿童的生活和学习,导致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福州晚报记者 何佳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