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国内 » 正文

全球报道:公务员法修订草案“非领导职务”表述删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02  来源:凤凰网
核心提示:原标题:公务员法修订草案“非领导职务”表述删除施行了12年的公务员法,拟作重要调整。11月1日,公务员法修订草案在全国人大网

原标题:公务员法修订草案“非领导职务”表述删除

施行了12年的公务员法,拟作重要调整。11月1日,公务员法修订草案在全国人大网上首次亮相,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对比现行公务员法,草案删除了“非领导职务”表述。

现行公务员法自2006年开始实施。为落实党中央关于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改革要求,深入推进公务员分类改革,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公务员法修订草案的议案。上周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作的关于草案的说明。11月1日,草案开始征求意见,征求意见为期1月,至12月1日结束。

对比现行公务员法,草案将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总则,明确为公务员工作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规定“公务员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此外,草案调整完善公务员职务、职级以及分类管理等有关规定,把现行公务员法第三章章名“职务与级别”修改为“职务、职级与级别”,把现行公务员法中“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调整为“领导职务”、“职级”,并规定了设置原则。另依据监察法、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增加了有关公务员奖惩的规定。

■ 焦点

“非领导职务”表述删除职务与职级并行

现行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草案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公务员职级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层次分为四等十二级: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至于领导职务层次,草案与现行公务员法相同,仍规定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与上述修改相适应,草案对领导职务与职级的任免、升降也作出了调整,明确规定:公务员晋升职级,根据个人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任职资历,参考民主推荐或者民主测评结果确定人选,经公示后,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或职级层次任职。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上述修改体现的是“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原则。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此系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要求。此前,“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已经在一些地区和单位试点推行了一年多。此番草案把现行公务员法中“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调整为“领导职务”、“职级”,不再设置非领导职务序列,表明试点地区的改革已经比较成熟,改革经验需要通过立法的方式加以巩固。

竹立家解释说,此前,基层公务员想要提升待遇,只有职务晋升,也就是俗称的“提拔”一条路。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则是将“职务”与“职级”分设、脱钩,比如副处级职级,不代表就是副处级领导,可是工资待遇与副处级相当。因此,“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相当于晋升“双梯制”,打破了基层公务员晋升难的“天花板”,基层公务员即使没有走上领导职务岗位,也可以通过职级晋升,体现自己的价值。

■ 其他修改

“不担当不作为”纳入禁止性纪律规定

现行公务员法第九章“惩戒”,规定了16类禁止性纪律规定,即要求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这16类行为。

在此基础上,草案将现行公务员法第九章修改为“监督与惩戒”,增加了有关加强公务员监督的规定,明确提出:机关应当对公务员的思想政治、履行职责、作风表现、遵守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开展勤政廉政教育,建立日常管理监督制度。对监督发现的问题,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处分。公务员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按照规定请示报告工作、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草案还将“违反国家的民族和宗教政策,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不担当不作为”、“违反家庭美德”等,增加到16类禁止性纪律规定中。

同时,草案对于任职回避情形、责令辞职也作出了修改。

任职回避情形新增规定:公务员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现行公务员法规定,“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草案将此修改为:领导成员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的,或者应当引咎辞职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此外,草案也体现了公务员分类管理、公务员聘任制改革的相关要求。现行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草案则提出:公务员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公务员职级实行委任制和聘任制。

■ 释疑

为什么要修改公务员法?

为什么要修改公务员法?草案说明对此解释说,公务员法是我国干部人事管理中第一部基础性的法律。近年来,逐渐出现一些不适应、不符合新形势新要求的地方,需要修改完善。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同时,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公务员分类管理、公务员聘任制改革等深入推进,这些改革成果需要通过修改公务员法进一步加以巩固;党的十九大对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作出战略部署,全国组织工作会议进一步提出要建立素质培养、知事识人、选拔任用、从严管理、正向激励五大体系建设等要求,贯彻落实党中央部署和要求,应当修改完善公务员法以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据草案说明:2017年6月,经报党中央批准,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国家公务员局正式启动公务员法修改工作。9月11日,中央组织部部务会会议审议了修订草案(送审稿),之后又征求了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和司法部的意见。9月29日,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了修订草案(送审稿),根据审议意见对送审稿作了修改完善,并报经习近平总书记审阅同意。

新京报记者王姝

免责声明:本文若有侵权,请联系我,立刻删去!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全球资源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 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