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未来:“竞争中性”与“结构再调整”并行
首先,为促进“竞争中性”原则的实现,需要调整已有改革思路,明确国企与民企在国民经济中的平等地位。“竞争中性”原则的核心是各种所有制企业的平等。
国家不应优先强调哪一类企业的特殊地位,不应对某类企业出现特别扶持或限制措施,而应对两类企业采取“一视同仁”的平等措施(包括扶持措施与限制措施),让它们在市场上平等竞争、优胜劣汰。
其次,要保证“竞争中性”原则的可操作性,关键是强化相应规则,并确保其能够得到监督执行。美国曾经主导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第17章曾对这一原则进行了细化,可能会成为美欧日三方未来在WTO框架内提出国企规则的基础。中国应以此为参考,参与国际谈判,共同确立相关规则。
相关规则的核心应该是:国企只有在提供公共产品时,才能遵循政府指令、获得政府扶持,而在一般商业行为上则不允许如此;如果违背了这一点,导致民企、外企受到不公平对待、利益受损,民企可在国内相关机构发起诉讼,外企可通过其政府在WTO发起诉讼,从而保证规则的可执行性。
再次,为了更好地实现“竞争中性”原则,还要进行“结构再调整”,让民企进入所有领域,与国企公平竞争。核心是要突破“国家应该掌控关系国计民生与国民经济命脉的行业”的“抓大”思维定式,允许民企进入这些行业,与国企平等竞争。
应该看到,“关系国计民生与国民经济命脉的行业”是一个模糊概念,很难准确界定。上游产业为下游企业提供产品,固然关系国计民生与国民经济命脉;但下游产业为民众提供直接日用消费品,也关系国计民生与国民经济命脉。因此,这一概念本身是不科学的。
撇开概念模糊性问题不谈,“国家必须掌握关系国计民生与国民经济命脉的行业”的各种理由并不成立。有人认为,确保国家掌控这些行业的企业的目的,在于确保它们不损害民众利益。但实际上,国有容易造成垄断,而且由于政府本身是权力执行方,难以纠正自身垄断行为,更容易损害民众利益。
而民营则可以较好地促进竞争,产生垄断时也容易通过政府的反垄断执法来加以纠正,更容易保护民众利益。也有人认为,确保国家掌控这些行业的企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它们在特殊时期(如战时)实现国家战略意图。这一点完全可以通过特殊立法来实现,而不必通过永久国有(以巨大效率损失为代价)来实现。
从实践上看,上个世纪欧美发达国家与前计划经济国家的实践,都已经证明了国有制的低效。这也是1980年代以来世界范围内民营化浪潮的根源。现在的欧美发达国家,国有企业已经很少了,连军工行业这样的关系“国计”的行业都放开了国有垄断,以民营为主,政府通过对民企的采购来武装军队。
其它行业如矿产、能源、交通、信息等更是如此。结果是既保证了高效率,又保证了高质量,也没有对国家、民众利益造成任何危害。
发达国家的经验,值得中国借鉴。中国国企改革,最终还是要走产权改革的道路。但基于意识形态的限制,现阶段对“关系国计民生与国民经济命脉的行业”的存量国企实行直接民营化的可能性较小。应着眼于扩大增量改革的范围,让民企自由进入这些行业,与国企自由竞争,不人为设立各种限制。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竞争中性”原则。
(注:作者余智为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教授。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责编邮箱bo.liu@ftchines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