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现实:“抓大放小”、“做大做强”与“竞争中性”的内在矛盾
中国政府此次表态提出国企“竞争中性”原则是有积极意义的。但也应看到,这一原则与国企“抓大放小”、“做大做强”的指导思想存在内在矛盾。
首先,国企“抓大放小”的“结构性调整”导致国企在上游产业占据的人为垄断与优势如何破除?这种人为垄断优势不仅损害上游少量民企的利益,也会造成上游国企通过高价压榨下游民企利益,很难真正实现国企、民企的平等竞争,很难真正实现国企的“竞争中性”。
其次,国企如果要“做大做强”,是应该依靠自己的实际竞争力,还是依靠政府有的扶持?如果是依靠自己的实际竞争力自然“做大做强”,那就不需要将其作为一个政策方针来执行。如果将其作为一个政策方针,就意味着要对国企进行特别扶持,从而违背“竞争中性”原则。
再次,如果国企要“做大做强”,民企是否也应“做大做强”?如果不是,那民企做到一定规模,是否就会由于影响国企的地位甚至其它的意识形态考量,而受到限制、“敲打”甚至“被公有”?
这是很多民营企业家担忧、恐慌甚至“跑路”的真正原因,也不符合“竞争中性”原则。
最后,如果民营企业也可以“做大做强”,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扶持措施是否同样应该适用于民企?如果可以适用,那么政府也就没有必要专门针对民企出台特别支持措施。
如果不能适用,那么即使对民企有特别扶持措施,也可能没有国企享受的优惠多,国企作为国家“亲生子”、民企作为国家“领养子”的地位的不公平就不会真正消除,“竞争中性”原则也难以真正实现。
总之,如果一方面是依靠政府扶持形成上游垄断、甚至“做大做强”的国企,而另一方面是居于下游、没有政府扶持、甚至担心自身做大做强后会被限制与“敲打”甚至“被公有”的民企,国企“竞争中性”的原则就难以真正实现,“国进民退”就难以得到真正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