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娇云”微商发展12万余名,被认定为传销罚没近230万元
11月21日,中国工商报通过打传宣传联盟公众号,发文称上海娇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和上海娇云日化有限公司通过传销模式发展会员125973名,其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构成传销行为。
同时,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对上述两家公司共罚没近230万元。其中,没收上海娇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违法所得605016.47元,并处罚款100万元;没收上海娇云日化有限公司违法所得190055.5元,罚款50万元。
办案机关: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18年7月13日
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605016.47元,并处罚款100万元
上海娇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主要通过互联网微商城销售面膜、眼霜和洗面奶等化妆品。为了增加产品销量,该公司自 2015 年 10 月起向上海威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购买微分销系统软件使用权,并在自设公众号和移动互联网设立微商城。
当事人以“开启金字塔财富” 为名,宣传和实施以下会员规则和奖励制度:一是通过宣传和实施高额返利,诱导会员以购买商品满198元的方式变相交纳入门费,取得加入分销团队和发展下级会员的资格,以此发展人员,形成网络;二是通过多层级发展会员和创客,形成上下级关系,并以本店(含本店开店创客及其下级会员)、一级分店(含直接创客及其下级会员)和二级分店(含间接创客及其下级会员)的报单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开设本店的创客返利。
截至案发,当事人共发展会员66665名,其中创客 2462名。当事人通过上述微分销模式销售面膜等化妆品,获取销售额1385966.98元。扣除微信手续费25183.9元、商品成本554386.79元和税费201379.82元,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605016.47元。
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传销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取证,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该局未没收当事人非法财物。同时,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办案机关: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18年7月13日
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19.0055.5元,罚款50万元
上海娇云日化有限公司为了增加产品销量,于 2015年7月3日同上海威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微分销系统产品服务合同,购买微分销系统软件使用权,并在自设公众号和移动互联网设立微商城。
当事人以“娇云帮创业公益行,免费创业商机,建立团队、轻松获得佣金”为名义宣传和实施以下会员规则和奖励制度:一是通过宣传和实施高额返利,诱导会员以购买商品的方式变相交纳入门费,从而给予其加入分销团队和发展下级会员的资格,以此发展人员,形成网络;二是通过多层级发展会员和创客,形成上下级关系,并以本店(含本店开店创客及其下级会员)、一级分店(含直接创客及其下级会员)和二级分店(含间接创客及其下级会员)的报单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开设本店的创客返利。
截至案发,当事人共发展会员59308名,其中创客5871名。当事人通过上述微分销模式销售化妆品,获取销售额423332.18元。扣除微信手续费2434.01元、商品成本 169332.87元和税费61509.8元,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190055.5元。
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传销行为。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当事人于2016年2月、2018年6月因虚假宣传、发布虚假广告被处罚,还于2016年7月因产品质量存在问题被责令停产。
点评
从上海娇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和上海娇云日化有限公司系列传销案来看,目前传销活动呈现三个新特点:一是组织传销行为与发布虚假广告、虚假宣传、生产问题产品等行为复合交织;二是传销手法隐蔽,通过炒作共享房产、创新项目等新概念,诱使创客等参加;三是发展会员手段不局限于传统的“拉人头”,还通过App软件、微商城等发展下线。
传销特别是网络传销涉案范围广、金额大、发展快,涉及人群多、社会危害大。虽然传销形式花样百出,传销组织者推出“九级分成”“三级分成”等加盟制度迷惑参与者,但万变不离其宗,传销本质还是通过发展下线,以下线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打击传销、规范直销是市场监管部门的一项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