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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每年10月定为“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24  来源:人民网
核心提示:原标题:每年10月定为 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人民网合肥11月24日电(汪瑞华 苗子建)“每年的4月4日至10日为安徽省‘爱鸟周’;每年

原标题:每年10月定为 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 

人民网合肥11月24日电(汪瑞华 苗子建)“每年的4月4日至10日为安徽省‘爱鸟周’;每年的10月为安徽省‘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11月23日,在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

根据修订草案表决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的规划和措施,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预算。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的有关工作。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举报和控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机关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安徽省位于亚热带向暖温带过渡地带,属生态多样性和生物多样性典型区域,动物种类繁多,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91种,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03种,列入国家“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360种。

目前,安徽省有自然保护区105处,总面积47.9万公顷,占全省国土面积的3.4%,80%以上的野生动物种群得到有效保护。

对于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迁徙洄游通道的监测,每五年组织或者委托有关科学研究机构进行调查和评估,建立健全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迁徙洄游通道档案。

同时,安徽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每五年根据评估情况对名录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有关组织和个人因保护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表决稿明确指出,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非法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因特殊原因需在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弓、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陷阱、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

“禁止非法出售、购买、利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表决稿中指出,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责编:马玲玲、关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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