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个多月前的一个凌晨,丽水市缙云县东渡镇小仙都村村民傅某正在家门口忙着处理刚捕捞起的溪鱼。此时的他没有想到,为了这7.4公斤的溪鱼,他要通过444小时的公益劳动来“弥补”被自己破坏的渔业生态。
11月29日,一起特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在丽水市中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傅某被判决以“劳务代偿”完成生态修复。今年以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屡见不鲜,被告人被判处刑罚后,民事诉讼部分往往都是靠经济补偿来处理。为何傅某这起案件,会被判决以“实际劳动”来抵补生态环境损失的修复费?
今年4月10日深夜,傅某在村里的小溪内放置四只捕鱼的地笼网,分两次捕捞溪鱼共计7.4公斤。4月14日凌晨,东渡中心派出所民警潘韬、李冬在巡逻中当场查获正在处理溪鱼的傅某。因正值禁渔期(3月20日至6月20日),傅某的捕捞行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缙云县水利局渔业专家称,此时溪鱼正在产卵繁殖,非法捕捞会影响附近水域鱼类正常繁衍并对溪流生态系统造成危害。渔业专家在关于此案的生态修复意见书中,建议傅某按非法捕捞水生生物价值的30倍进行赔偿,缴纳6655元用于渔业生态修复。
然而在办案过程中,傅某告知,他是村里的低保户,家中还有女儿需要抚养,无法支付渔业资源补偿费。缙云县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考虑到被告的实际情况,当庭变更诉讼请求,用劳务来代替经济补偿。最终,该案经过丽水市中院审理后判决如下:被告傅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至2019年12月底前,提供总计444小时的环境公益劳动(计算标准根据缙云县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工资水平15元/时),以弥补其渔业生态资源修复费用。
据了解,等判决生效后,傅某将在村里公共场所进行垃圾清理,并在明年禁渔期对所在村村民进行相关法律宣传及环境保护巡查等公益劳动。为了确保“劳务代偿”事项有效落实,经傅某所在村村委会同意,该项劳务执行由村委会负责监督和管理,其间法院将不定期回访劳务情况。
丽水市中院相关负责人认为,相较以往的“补植复绿、缴纳资金”等替代性修复方式,以“劳务代偿”展现了恢复性司法的人情味,也丰富了生态修复责任承担方式的多样性,有效扩大了生态保护“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