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漳州市城市公共停车管理规定》。该规定将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行。
这一规定已于今年8月23日经漳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该规定包括公共停车管理、加强城市公共停车管理、路内停车泊位具体管理办法等方面内容。
专用停车设施可错时向社会开放
《规定》不仅明确划分各个部门权责,同时对于公共停车设施的建设和使用方面,也做出了详细要求。
值得关注的是,《规定》还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增建公共停车设施,可不改变现有用地性质及规划用地性质。同时,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政府储备土地可作为公共停车设施临时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共停车设施。《规定》还鼓励社会资本依法参与公共停车设施建设,鼓励综合利用地下空间等资源建设公共停车设施;鼓励公共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的专用停车设施在满足本单位、业主停车需求的前提下,错时向社会开放,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
小区内部通道可设置临时停车位
对于路内停车泊位问题,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机动车通行安全与道路畅通相适应的原则,统一设置或者撤除;并规定了盲道、消防通道、公共交通站点、急救站、交叉路口等禁止设置路内停车泊位的地点。
住宅小区方面,规定要求,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在小区内部通道、空地设置临时停车设施;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征求业主意见以及同意后向主管部门报送设计方案,审查同意后,由停车设施设置者自行组织建设。
擅划路内停车位将责令整改并罚款
此外,还对停车设施经营管理者、共享机动车停放和临时停车进行管理规定、停车设施收费规定等,若未按照规定配建停车设施的,由市、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
擅自施划、撤除路内停车泊位或者设置障碍物影响机动车停放在路内停车泊位的,由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500元罚款;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实施代履行,代履行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依规划建设停车设施的业主或者经营管理者擅自改变停车设施使用性质的,由市、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由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海峡导报记者 赖雅红 见习记者 陈奕佳/文 通讯员 郑文典 林良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