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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合肥市区机动车保有量达149.5万辆 停车位缺额约26.7万个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2-11  来源:人民网
核心提示:原标题:多方出实招 缓解停车难昨日上午,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
原标题:多方出实招 缓解停车难

昨日上午,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根据《实施细则》,中心城区因功能搬迁等腾出的土地,应当规定一定比例,预留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在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区域,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场,解决市民停车难题。

停车位需求存在缺口亟待补上

近年来,我市机动车保有量持续高速增长,市区机动车保有量现已达到149.5万辆,其中小汽车约142万辆。根据前期停车设施普查结果,我市停车位总数129.5万个,当前停车位需求约156.2万个,停车位缺额约26.7万个。

《城市停车规划规范》提出,人口大于等于50万人的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为机动车保有量的1.1~1.3倍。

结合先发城市经验,人均小汽车保有需求达到每千人300~400辆时将趋于稳定。预计到2020年,我市市区小汽车保有量约170万辆,停车位需求约187万个;到2030年,市区小汽车保有量约200万辆,停车位需求约220万个。

鼓励各单位改扩建公共停车场

在符合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在本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公共停车场。同时,鼓励结合公园、广场、绿地、操场等建设地下公共停车场,鼓励党政机关及各类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用地改建、扩建公共停车场。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在地上(下)空间新(改、扩)建公共停车场的,保留原土地性质和用途不变。

公共停车场可依法进行产权登记。产权人可将其整体转让或抵押,但不得分割转让、部分抵押。配套商业设施部分应与公共停车设施整体转让或抵押,不得单独转让、抵押。

临时停车场有效期不超过两年

在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区域,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向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指定的受理部门,提出利用自用场地、边角空地或者人行道红线外至合法建筑物之间开放式空地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场的申请。临时公共停车场应设置有效期,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

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场,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不得影响居民正常通行,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不得擅自占用绿地,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停车需求矛盾突出的居住区、单位,其周边道路具备临时停车条件的,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单位,可向街道(乡镇)提出设置路内停车位的申请。

受理申请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应会同市城乡建委、规划局、城管局、物价局等进行实地勘查,对符合设置条件、不影响道路通行和交通安全的,可以同意设置时段性路内停车位,并明示停车时间、收费标准、违反停车规则处理等内容。

不提供收费票据可拒付停车费

公共停车场收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市物价部门针对不同等级路内停车位制定差异化收费政策;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执行政府指导价;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由双方协议确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公共停车场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公示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并提供合法有效的收费票据。公共停车场经营者不提供税务部门监制发票、未实施收费标准公示或者超过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的,机动车驾驶人有权拒付停车费。

新能源汽车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位)每天免费停两次,每次不超过5小时;在市区道路临时泊车位停车两小时内免费,超过两小时减半收费。公共停车场充电车位、新能源汽车免费停车位需明确标识,充电设施的运营(建设)企业或产权单位应采取技术手段加强管理,相关管理部门依法采取措施避免被传统汽车占用。(黄伟迪 记者 许超众)

(责编:鲁先红、常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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