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虚假诉讼难逃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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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首例虚假诉讼案公开宣判,吉首市法院判决谢青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段云、田海分别被判处罚金1万元。
什么是“虚假诉讼”?他们为何“虚假诉讼”?法官如何甄别、应对“虚假诉讼”?记者就此采访了本案主审法官向官小。他告诉记者,此前刑事法官对于处理虚假诉讼案子多有顾虑,最主要的就是入罪标准。最新公布的两高有关司法解释,为依法惩处虚假诉讼,对相关犯罪行为的界定、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详细规定。
为套保全金连环作假
2015年,谢青在凤凰县法院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田某,并申请保全田某的800万元。凤凰县法院一审判决田某应支付工程款400余万元及利息给谢青。后田海以被告人田某儿子身份进行案件代理,并提起上诉,经自治州中院民事裁定,以谢青未交诉讼费,案件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凤凰县法院重审。
案件要重审,田海与谢青却先私下打起了商量,原来双方都是债务缠身,急欲套现。田某800万保全金里除了欠谢青的,还有其他债务要还。
2017年9月,田海与谢青协商达成口头协议,田海配合凤凰县法院将800万元判给谢青,其中350万元归谢青, 450万元归田某。因田某还有其他债务,田海和谢青协商,由田海安排人过账350万元给谢青,用以保证能拿到约定的450万元。
根据事先约定,为形成虚假的债务关系,田海安排其老表段云准备3张银行卡,田海出资转账给段云150万元。然后,段云通过多名中间人、多次跨行转账,形成了与谢青多笔的银行流水往来,最后,经他人跨行将150万元转回田海。在完成转账后,谢青打出“借到段云450万元”的借条。
尔后,田海出资5万元给段云作为诉讼费,安排段云持有借条向吉首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谢青出庭应诉,在庭审中承认了借款事实,并与段云达成和解协议。2017年10月,段云将退回的2.14万元诉讼费转给田海。段云通过吉首法院保全了谢青在凤凰法院保全田某800万元中的450万元。
此外,在得知谢青从凤凰法院保全了800万元后,谢青其他债务担保人龚甲某、债务人章某等人要求其偿还所欠的391万元。于是,谢青再与龚甲某儿子龚乙某虚构了一张“欠龚乙某355万元”的假借条。后经泸溪法院开庭审理,于2017年9月调解此案,次日作出执行裁定书,并向凤凰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一番折腾,谢青到末了却还是两手空空。因田海承诺给谢青的350万元没有到位,谢青于2018年3月初到吉首法院,反映了自己与段云450万元借贷纠纷的已结案件系虚假诉讼案件。其后,吉首法院以谢青、段云、田海涉嫌犯虚假诉讼罪将相关线索及证据移交给吉首市公安局。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谢青、段云、田海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其中谢青参与两起虚假诉讼,段云、田海参与一起虚假诉讼。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司法解释明确定罪标准
“这样的案子在全国各地尤其是湖南办得应该不多,特别是自治州,这是第一例因虚假诉讼获刑的。”向官小说。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当事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
“虚假诉讼达到一定程度可按照犯罪处理。”向官小解释,根据刑法规定,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8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结合刑事司法工作实际,对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的界定、定罪量刑标准以及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范围等具体适用方面的若干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以假债逃真债是虚假诉讼的新形式
记者在湖南各地法院调查了解到,虚假诉讼多集中在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离婚案中的债权债务纠纷。
原天心区人民法院院长马贤兴曾对最高法院起草《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提出建议并被采纳。他分析虚假诉讼,主要有串通型和欺诈型两种。串通型一是为稀释财产而虚构债务(物权)纠纷,二是为规避行政管理和限制的诉讼。近年来,以虚构债务逃避真实债务、在保全财产中投机取巧出现多起案例,是这类串通型虚假诉讼的新形式。
多位法官反映,这类虚假诉讼最大的特征表现为易调解,不合乎常理。向官小分析:“一般来说原告、被告对抗是比较激烈的。如果一团和气,要求法院尽快结案、尽快调解的,这就要引起法官高度重视。”他提醒法官,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应该进一步核实案情和证据。
欺诈型虚假诉讼则是通过串通虚构债务关系谋取单位利益。如株洲警方2018年5月破获一起虚假诉讼案,一工程项目实际控制人蒋某串通分包商通过伪造施工合同、项目结算书等手段向中标单位提起追讨工程款的虚假诉讼,向法院作虚假陈述,以致实际已付出工程款的中标单位在两起官司中均被判败诉。
从源头把控甄别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在基层法院极难甄别,记者与多位法官就此探讨。株洲县法院行政庭庭长刘坤齐告诉记者:“主要是因为虚假诉讼调查难,难以掌握证据调查证实。”比如以假夹带转移财产、假离婚逃避债务等案件。“最近几年法院判案才要求欠条和银行流水。很多过去的民间借贷案,证据就是一张欠条,即使有怀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没有证据去推翻。”株洲县法院专职委员李如鹰认为,避免、甄别虚假诉讼,主要还是要做到信息畅通,从源头上把控。
首先,法院送达审判通知时会提醒两方都收到,让案情相关的人都参与到审判中来,确保案情审判真实。其次,立案时就得注意审查,立案庭准备的内部信访风险评估表可将诉讼疑点通知办案法官。再次,确保证据链完整。审判庭在审判时不仅看欠条,还要查银行流水、财务单据、证人证言。另外,虚假诉讼往往涉及到财产的查封,还可通过审批流程公开,案外人反映提供线索、提出执行异议的方式甄别。
作假者终究心虚,法庭讯问与审理程序也能让其露出原形。向官小告诉记者,有的虚假诉讼当事人不会现身,而是请代理律师。“怕法官多问,容易露馅。”一些基层法庭审判法官当对案子有一定怀疑、又没有证据指证时,会让当事人、代理律师签字写一个虚假诉讼承诺书,形成法律的震慑力。(文中涉案3人均为化名)(记者 雷昕 通讯员 赵杨 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