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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河南一法官现惊人错误 欠债1万扣押50万,纪委 警告处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2-22  来源:今日头条
核心提示:原标题:河南一法官现惊人错误 欠债1万扣押50万,纪委:警告处理近日,河南省鹤壁市淇县人民法院现惊人错误,对诉讼请求要求支付

原标题:河南一法官现惊人错误 欠债1万扣押50万,纪委:警告处理

近日,河南省鹤壁市淇县人民法院现惊人错误,对诉讼请求要求支付先前医疗费1万元的情况下,扣押了价值50万的标的物,对此,淇县人民检察院出具了一份检察建议书,指出,淇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事案件中存在违法情形,建议依法处理。对此,淇县人民法院裴增良副院长则表示:“对检察院的建议书我们有不同的意见,并且纪委已经处理过了。”而涉案人周华则表示:“处理意见只是对法院办案人员做出了警告处分,我的损失谁来承担?”

车辆扣押查封期间因未偿还贷款被收回拍卖

据了解,晋某某、李某某是周华雇佣的大货车司机。2013年11月10日,晋某某和李某某共同驾驶大货车由贵阳到南宁,期间,司机李某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晋某某受伤、大货车损坏。经交警队认定,李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涉案车辆拉至淇县一维修站维修。

2014年1月6日晋某某起诉至淇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周华及所挂靠的运输公司支付先前医疗费1万元,其他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等伤残等级鉴定后确定。同日,晋某某以房产作为担保申请淇县人民法院对大货车予以扣押。

淇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9日受理该案,同日,作出民事裁定,对涉案大货车予以扣押,期限一年。

“我的车是2012年买的,买的时候50万,首付款15万,剩余的35万我通过担保公司跟银行贷的,分24个月还,案发时每个月要偿还银行近2万元的贷款。车被法院扣押以后,我曾口头向法院申请以房产反担保,法院一口回绝,2014年5月,按要求向法院提供2万元作为担保金后,法院变更车辆扣押为查封1年。直至2014年12月,我因为没有经济收入,无力清偿贷款,车辆在查封期间被担保公司将车收回,拍卖。”周华称。

2015年3月19日,晋某某提出撤诉,淇县人民法院作出允许撤诉裁定。次日,晋某某追加保险公司为第三方再次提起诉讼,淇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其中要求周华支付晋某某住院伙食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共计10130.4元。

河南一法官现惊人错误:欠债1万扣押50万,纪委:警告处理

检察院出具的检察建议书

检察院出具检测建议书指出法院存在违法情形

周华称:“总共1万元的费用,扣押了我50多万的车,如今车也没了,钱也没了。”

据了解,2017年3月20日,淇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检察建议书,认为淇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晋某某诉周华及所挂靠的运输公司一案时,存在违法情形,建议依法处理。指出:

1、淇县人民法院采取对涉案车辆扣押的保全措施不当。其中指出,在本案晋某某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要求支付先前医疗费1万元的情况下,法院对价值明显大于涉案标的涉案车辆直接采取扣押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

2、淇县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未指定财产保管人违反法律规定。

3、淇县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未依法告知相关当事人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违反法律规定。

4、淇县人民法院未依法处理周华口头提出的变更保全措施申请不当。

5、涉案车辆被处分后淇县人民法院未采取相应措施不当。

6、淇县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追加被告的申请未进行处理违反法律规定。

2017年6月29日,淇县人民法院针对检察院检查建议回复称,在收到检查建议书后,对周华车辆被他人扣押一事进行了调查,指出周华因欠购车款逾期未偿还,被转卖。对于检察建议涉及的其他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针对工作中不规范执法行为,进行专项整改,在今后的工作中杜绝类似的行为产生。

对于淇县人民法院的建议回复,周华表示未作出处罚,遂向淇县纪委反映问题,指出办案法官存在失职、渎职、滥用职权行为。

2018年9月20日,淇县纪委第八纪检监察室反馈称:淇县人民法院主审法官段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办理晋某某诉周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案,存在不规范行为,给法院公信力度造成不良影响,给予段某某警告处分。

“处罚太轻,法官违规办案给我造成的损失谁来承担?我已经提出复议了。”周华称。

今日上午(21日),淇县人民法院副院长裴增良对大白新闻表示:“检察院的建议书我们有不同的意见,并且纪委监察委已经处理过了。”

河南一法官现惊人错误:欠债1万扣押50万,纪委:警告处理

纪委对办案人员作出警告处分

律师建议申请国家赔偿

对于此案中周华所造成的损失,北京中业江川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丁光海律师则表示,建议申请国家赔偿。依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该条规定明确了错误执行赔偿的含义及适用程序。

丁光海律师还表示,此案中执行是否存在执行错误可以参考法释【2000】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正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有关规定来认定。第四条规定中的第5条指出:执行过程中,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财物毁损、灭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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