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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湖南国企职工工资明年将有新变化 “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2-27  来源:人民网
核心提示:原标题:湖南国企职工工资明年将有新变化 效益增工资增 效益降工资降12月26日,记者从省国资委获悉,根据省政府印发的《关于改革

原标题:湖南国企职工工资明年将有新变化  效益增工资增 效益降工资降 

12月26日,记者从省国资委获悉,根据省政府印发的《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从明年1月1日起,我省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将按照“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的同向联动原则,合理确定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幅度。

《实施意见》提出,以增强国有企业活力、提升国有企业效率为中心,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体制,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激发国有企业创造力和提高市场竞争力,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

《实施意见》适用于全省各级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包括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资监管机构和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本部及国有企业所出资的各级独资、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子企业。各级各有关部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作为实际控制人所管理的其他企业,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实施意见》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含企业负责人薪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坚持分类分级管理,效益导向与维护公平相统一

《实施意见》提出,坚持效益导向与维护公平相统一。国有企业工资分配要切实做到既有激励又有约束、既讲效率又讲公平。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健全国有企业职工工资与经济效益同向联动、能增能减的机制,在经济效益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统筹处理好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和企业内部不同职工之间的工资分配关系,调节过高收入。

充分发挥市场在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与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相匹配。更好发挥政府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和调控作用,改进和加强事前引导和事后监督,规范工资分配秩序。

根据不同国有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和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实行工资总额分类管理。按照企业资产产权隶属关系,健全工资分配分级监管体制,落实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下同)的分级监管责任。

突出企业的战略导向。立足国有企业实际,根据企业改革发展的战略方向,有针对性建立促进企业战略规划相匹配的工资决定机制,激励与约束相结合,促进国有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

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

《实施意见》提出,改革工资总额确定办法。符合国家和我省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及行业对标等情况,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

《实施意见》提出,要分类确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等因素,选取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特点,体现职工劳动直接贡献的业绩考核指标作为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合理确定考核目标,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原则上不超过 4 个,包括经济效益指标和社会效益指标,其中经济效益指标是核心指标。经济效益目标值确定应体现改善向好的要求,参考历史业绩水平、行业水平等,剔除不可比因素后综合确定,应具有挑战性和市场竞争力。指标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实施意见》规定,要进一步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按照“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的同向联动原则,合理确定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幅度。增长或下降的规则要一致,选取相同的指标和权益。

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

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其中,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小于90%的,当年工资总额降幅不低于5%。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主要依据企业经营积累和经营减值对国有资本及权益的影响,应合理剔除国家或国有单位直接追加投资、无偿划入划出、资产评估增加或减少等非企业正常经营因素的影响。

企业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新设企业或机构等情况的,可以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

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合理拉开工资分配差距

《实施意见》提出,完善企业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国有企业在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内,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根据所属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和生产经营等情况,指导所属企业科学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逐级落实预算执行责任,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动态监控机制,确保实现工资总额预算目标。国有企业应合理确定集团总部工资总额预算,其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应低于本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国有企业应积极向行业先进企业对标,探索工资总额管理创新机制,进一步规范企业收入分配秩序,合理调节内部不同子企业、不同岗位职工之间的工资水平,理顺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关系。

《实施意见》指出,要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国有企业要统筹考虑以具有竞争力的薪酬水平吸引和留住人才、提高劳动生产率等因素,科学制定与企业发展战略相适应的薪酬策略。建立健全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以岗位价值为依据,以业绩为导向,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并结合企业经济效益,通过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岗位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企业非核心岗位的工资应逐步向劳动力市场价位接轨,合理拉开工资分配差距,调整不合理过高收入。加强全员绩效考核,使职工工资收入与其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挂钩,切实做到能增能减。

规范企业工资列支渠道。国有企业应调整优化工资收入结构,逐步实现职工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发放透明化。国有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将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

《实施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现行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规定与《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实施意见》执行。(记者 胡信松)

(责编:罗帅、邢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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