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明确化妆品“药妆”化是违法行为,可谓是对市场长期以来的错误认识予以纠正。
据媒体报道,1月10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一)”,明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于“药妆”“药妆品”“医学护肤品”概念的监管态度,指出不存在单纯依照化妆品管理的“药妆品”,对于以化妆品名义注册或备案的产品,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等“药妆品”概念的,属于违法行为。
追溯药妆品的源头,大致始于1998年,欧莱雅化妆品公司将旗下品牌薇姿定位为“只在药房销售”的化妆品。在一些商家看来,既然法律规范还是“空白地带”,这就意味着无限的商机。近年来,除了欧莱雅公司,葛兰素史克、上海家化、资生堂等都推出了自己的药妆品牌,纷纷抢占中国市场。
也因此,在网络上难以收集到关于药妆品的负面新闻。不过,药妆品是否有问题也并非毫无破绽。2015年8月《广州日报》的一篇报道指出,“药妆”普遍存在过度使用、不合理应用的现象,在给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对皮肤的损害也不容忽视。如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否认存在药妆品这一概念,并明确化妆品“药妆”化是违法行为,可谓是对市场长期以来的错误认识予以纠正。
|
不可否认,对“药妆品”的监管存在法律规定“真空区”是导致化妆品公司漠视消费者利益的重要原因。翻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与之最为相近的规范,也只有“特殊用途化妆品”,而这类化妆品并没有药用功能。
而从立法精神上看,对于事关消费者人身健康的食品、化妆品和药品,也需要作出最为严格的法律规范。如果将化妆品与药品的界限模糊化,以化妆品的监管标准“降格”应对“药妆品”,很可能造成对这类化妆品所谓“药用功能”的监管失控。
这种担忧并非空穴来风。2014年10月,原国家食药总局对部分化妆品开展监督抽检,便发现广州卡美乐化妆品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的化妆品存在“汞超标”问题。这些化妆品都宣称含有特殊疗效,比如排毒增白祛斑祛痘、特效祛斑益肤等。而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不得宣传医疗作用”。《化妆品名称标签标识禁用语》则禁止使用“中草药”、“中医世家”、“药物配方”等医疗术语吸引消费者。
为安全之计,不仅我国未放开“药妆品”,西方国家的有关立法也态度鲜明。比如,美国出台了《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就是将化妆品与食品、药品实施区分化管理,而未将三者混为一谈。日本则采取了更为严格的立法,无论是化妆品的制造、销售或进口,都必须遵循《药事法》的规定。以药品的监管规格对待化妆品,更好地防范了这类产品出现“细微”的安全问题。
化妆品可以说是多数民众的日常生活用品,有的甚至成为了衡量经济发展的“晴雨表”,比如“口红经济”“她经济”。在此语境下,药妆品乱象就不能任由滋生,置公众生命健康安全于险境。因此,在官方定性、加大执法力度的同时,还应借鉴有益经验,推动相关立法,尽早形成针对化妆品的专门法律和法规,以更严格的监管防范化妆品“药妆”化,有力维护消费者的切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