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摩尔实验室创始人舒峦获刑 自称为检举他人遭迫害
新京报讯 1月13日,新京报记者独家获悉,手机检测行业巨擘、摩尔实验室创始人舒峦,已因行贿案获刑。
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3刑初10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舒峦的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舒峦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1月14日,新京报记者致电北京蓦尔环宇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对方称品牌宣传部门位于深圳公司。新京报记者致电深圳公司相关联系方,在记者表达了采访问题后,对方挂断了电话。
摩尔实验室创始人获刑
近日,一封名为《舒峦行贿二审判决书》的法律文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挂出。据介绍,舒峦,男,汉族,1977年7月17日出生,住址北京市丰台区。
据新京报记者自权威渠道证实,该案中的舒峦即为摩尔实验室创始人舒峦。据悉,舒峦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5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0月2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公开资料显示,摩尔实验室(MORLAB)是国内通讯产品检测的领先者,也是一家从事通信、电子、安全、环保、节能产品检测与认证的综合性权威第三方测试和认证机构。摩尔实验室由深圳MORLAB,北京MORLAB,成都MORLAB,厦门MORLAB和香港 MORLAB组成,并在北美、台北等地设有办事处或代理机构。
有介绍称,在中国的手机检测机构中,一直有“北泰尔、南摩尔”之称,“北泰尔”指的是北方的泰尔实验室,而“南摩尔”指的则是南方的摩尔实验室了。
据公开资料中2009年对舒峦的专访文章介绍,舒峦称,摩尔实验室完全靠行业口碑,靠自己的努力来服务于客户而存在的。很多客户是慕名而来的,或者国外的采购方要求到摩尔实验室来做这个检测。
与深圳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邓志新有利益关联
在形象光鲜的另一面,摩尔实验室的起家之路并不“光鲜”。
深圳中院判决书显示,2003年底,时任北京XX**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苏某(另案处理)找到被告人舒峦,称深圳XXXXXX检测中心(原为事业单位,2006年7月改制为企业,经济性质为全民,以下简称深圳XXXX中心)法定代表人、主任邓某某(另案处理)想与其后任成立一家公司,成立的公司可借助深圳XXXX检测中心的设备、场地及检测资质等开展手机检测业务,且成立新公司的注册资金由其负责筹集,不需要舒峦与邓某某实际出资,舒峦表示同意。
新京报记者获悉,上述检测中心即为深圳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其法定代表人、主任邓某某即为邓志新。
深圳中院判决书显示,2004年5月,被告人舒峦与邓某某、苏某合作成立了北京XX**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蓦尔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苏某,实际股东为苏某、舒峦、邓某某(先以其时任妻子梁某文的名义持股,后以胡某、李某伟等人名义持股),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元由苏某负责筹集,三人所持股份分别为苏某52%(2009年7月变更为36%)、邓某某25%(2009年7月变更为33%)、舒峦23%(2009年7月变更为31%)。
新京报记者获悉,上述“北京XX**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为北京蓦尔环宇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而摩尔实验室官网显示,北京蓦尔公司即是其公司主体之一。
据工商资料查询工具“企查查”收录的股东名录,早在2009年,北京蓦尔公司曾有三个股东,分别是苏锋、梁怀文、舒峦。
2004年7月,邓志新利用其担任深圳电子检测中心主任的便利,决定深圳电子检测中心以工会委员会的名义和北京蓦尔公司在深圳合作成立了深圳摩尔环宇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摩尔公司)。其中北京蓦尔公司出资60万元占60%的股份,深圳电子检测中心以工会名义出资40万元占40%股份。深圳摩尔公司成立后,由深圳电子检测中心出资人民币83.12万元装修厂房,并以其获取的政府拨款购买价值人民币1171.8万元的检测设备,后将厂房和设备以收回账面成本的方式租赁给深圳摩尔公司使用。经审计,深圳电子检测中心在仪器设备租赁期内实际未收回设备的成本。深圳摩尔公司的运营主要是手机检测业务,但其成立时不具备从事手机检测业务的相关资质。为解决深圳摩尔公司资质问题,邓志新让深圳电子检测中心对外宣称深圳摩尔公司隶属深圳电子检测中心,在中心组织结构内部称为通信产品检测部,深圳摩尔公司以深圳电子检测中心摩尔实验室的名义对外出具检测报告和证书,对外承揽手机等检测业务,获取经营利润。2008年,深圳电子检测中心工会委员会以460万元的价格将深圳摩尔公司40%的股份转让给北京蓦尔公司,但至2009年8月,深圳摩尔公司仍使用深圳电子检测中心资质,对外承揽业务。
曾上诉称,检举邓志新被迫害失去自由数百天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舒峦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与他人共同向国家工作人员赠送干股,折价人民币3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判决:被告人舒峦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对此,舒峦提出上诉:1、原判认定其为主犯不当,其在北京蓦尔公司中虽是股东,但属于以技术占有的干股,且股份比例最小,关于赠送干股给邓志新一事系蓦尔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某一手操办,其本人与邓志新没有接触。二、苏某行贿罪与邓志新受贿罪都是其检举的,并已被判决,其为了检举苏某、邓志新被二人迫害失去自由数百天。
二审法院深圳中院认为,舒峦及其辩护人认为舒峦检举他人构成立功,经查,舒峦所检举的邓志新受贿与本案属同一犯罪,依法不能认定为立功,但舒峦的检举行为对邓志新受贿案的侦破起到重大作用,可对其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未综合考虑舒峦的地位作用致量刑不当,本院依法予以改判。依照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