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1月18日)一早,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法官叶胜男也在朋友圈看到了《啥是佩奇》的视频,但她第一时间想到的是这个视频会不会侵权了。
因为去年8月,她审理了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首个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小猪佩奇”案,这可是一起登上英国《泰晤士报》的案件。
小猪佩奇的英国权利人去年8月在杭州互联网法院维权成功后,在全国范围内起诉了一大批侵权案件。
“去年我们院来了五十多件佩奇,佩奇一直在办公室陪着法官们。”昨天,杭州互联网法院互联网审判第二庭负责人沙丽发朋友圈说。
这些陪伴着法官们的佩奇正是涉嫌侵权的证据。
法官叶胜男是一个3岁孩子的妈妈,她的孩子可以说是看小猪佩奇长大的,家里也有不少小猪佩奇的玩具,直到去年审了“小猪佩奇“案,她才知道,原来小孩在玩的玩具有很多是侵权产品。
法官办案手记
震惊
玩具上印着“正品授权”可能是假的
去年,“小猪佩奇”的英国版权方,到我们互联网法院起诉了广东的两家企业。
版权方称,去年5月,汕头市聚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其淘宝网的店铺中大量销售印制有涉案作品人物形象的“小猪佩奇厨房小天地”玩具,玩具生产商为汕头市嘉乐玩具实业有限公司。
当我第一次看到这个案卷时,震惊了。
一张张涉嫌侵权的小猪佩奇玩具的照片上,可以看到玩具包装盒上还印着“正品授权”的字样,但版权方称他们根本没有授权过。
作为一个3岁孩子的妈妈,这个时候才发现小朋友平时玩的小猪佩奇玩具很可能都是侵权产品,我一下子就陷入了沉思。
意外
这是小猪佩奇著作权侵权首例判决案件
2018年3月15日,我进入杭州互联网法院,这个案件不仅是我的第一个知识产权案件,也是第一个涉外案件。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庭审结束后告知法庭, “小猪佩奇”进入中国后,版权方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ASTLEY BAKER DAVIES LIMITED)、原告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ENTERTAINMENT ONE UK LIMITED)一直在助推反盗版侵权活动,不过此前一些侵权案多是调解解决。
而此次版权方之所以选择在杭州互联网法院起诉,一来是这批涉嫌侵权的玩具是在淘宝网上销售的,刚好属于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畴,二来是全中国只有我们一家互联网法院,他们相信杭州互联网法院在涉外互联网著作权纠纷中平等保护的水平和力度。
“这个案子如果做出判决,很可能是版权方针对小猪佩奇被授权商提起的著作权侵权首例判决案件。”听到这句话,我倍感压力,因为我的判决,将会成为今后出现的一大批小猪佩奇侵权案的判例。
判决
15万元赔偿金是反复斟酌后定下的
去年8月10日开完庭后,我开始和自己“死磕”。接下来的一周里,一次次合议争议焦点、一次次虚心请教、一次次斟酌用词,推翻N稿,判决书上修订批注红成一片后,终于在一个星期后敲定了判决书!
法院审理认为,嘉乐公司至侵权取证之日,其实际未获得合法授权。其同时将涉案被控侵权产品销售给聚凡公司,分别侵犯涉案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而聚凡公司从未和代理商洽谈过授权事宜,仅是从嘉乐公司进货,更加没有获得合法授权。综上,法院一审判决,生产商赔偿版权方经济损失12万元,销售商赔偿版权方经济损失3万元,共计15万元。
这15万元的赔偿金,就是让我“死磕”了很久的难题之一。
庭审中,版权方申请的赔偿金是这个金额的两倍多,依据是被告方在淘宝网上的销售金额。但被告方提出,淘宝网的销售额有刷单的成分,以及实际销售玩具所获得利润很少。
在参考了类似玩具的销售利润率,也综合考虑了刷单等实际情况,比对了国内其他玩具侵权案的赔偿金额,反复斟酌,最后确定下了15万元的金额。
宣判后,该案引发国内外媒体的强烈反响,英国《泰晤士报》也对这个案件进行了报道,赞誉中国对于涉外知识产权平等保护力度。
延伸阅读
谁可能正在侵权?
微信号文章直接引用佩奇的视频可以吗?
昨天,浙江省高院官方微信号“浙江天平”的小编,在制作 “小猪佩奇”案的微信文章时,就为到底能不能直接引用《啥是佩奇》的短片而犹豫再三,担心侵权,特地去咨询了资深的知识产权办案法官。
结果,几位法官的回答都很谨慎。
他们说,著作权法规定有合理使用的范围,比如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等,是不构成侵权的,而如果有人利用这个短片,来进行销售宣传,就显然不属于合理使用范围,涉嫌构成侵权。
但像法院使用相关视频来宣传案例的情况,比较微妙,目前没有遇到过实际的相关判例,但多位法官认为可能构成侵权,涉嫌侵犯著作权所有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最终“浙江天平”的小编没有直接使用短片,而是使用了几张短片截图。
可以用“小猪佩奇” 加工再创作吗?
“社会人”小猪佩奇可以说是当下最火爆的卡通形象之一,手表、糖果玩具等周边产品也随之热卖,这些如果没有获得授权,是否构成侵权是显而易见的。
但还有一种情况是现在网络平台上,有很多二次加工“小猪佩奇”的图片、视频,也是有着超高的流量。
比如,截至发稿时,在某视频网站上,二次创作的《重庆版小猪佩奇来了》的播放量显示为498.9万。
这会不会也涉嫌侵权呢?
浙江省高院民三庭的法官何琼说,通过重新配音、剪辑、将原作品再创造,演绎成了一个新的作品,这样做,也需要得到原始著作权人的同意,因为这可能侵犯到原著作权人的著作权权项之一——改编权。
而且这一作品是否盈利并不作为判决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要件。
“更何况现在是注意力经济时代,流量为王,很难说二次创作的作品没有获得利益。”何琼说,原始著作权人有权起诉请求立即停止此类侵权行为,如停止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相关视频等。
不过,叶胜男也表示,最终也要看著作权人是否起诉,以及起诉后是否能够举证成功,法院根据个案实际情况判决是否构成侵权,“也有可能有些二次创作的视频、图片,他们觉得这是在帮忙宣传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