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胜诉,释放哪些信号?| 新年消费宝典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2019年新春佳节来临之际,为使广大消费者欢度新春、放心消费,中国消费者协会结合节日特点作出了一系列消费提示,今天来关注被称为首例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的广东假盐系列公益诉讼案胜诉,此案释放了哪些信号?有哪些可借鉴经验?
广东假盐系列公益诉讼胜诉 判决赔偿金额共计131.4万
一包食盐的价格非常便宜,对于消费者来说,一旦买了假盐,财产损失看似很小,但非碘盐对人体的损害不可小觑。中南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授胡敏予曾在长沙市检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出庭作证,说明假盐的危害:“碘是一种微量元素,我们人需要的量很少,但是它又非常重要,妇女孕育胎儿的时候如果缺它的话,就会导致胎儿出现神经畸形,甚至出生后出现肝小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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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广州市检察院向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发出四份检察建议书,建议省消委会就四起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向法院提起消费公益诉讼,当年10月,广东省消委会分别就彭某胜等人生产销售假盐,向广州中院提起四个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2018年5月,广州中院对其中三案作出一审判决。广东省消委会新闻部主任柯桀文介绍:“判令三案合共八名被告共支付赔偿金167480元,由法院收缴国库。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广东省省级媒体发表经法院认可的赔礼道歉说明,承担案件大部分受理费用。”
2018年9月底,最后一起公益诉讼假盐案一审判决,判令彭某胜等七名被告支付赔偿金共1146463.3元,并在省级媒体公开道歉。至此,广东假盐系列公益诉讼案共判赔偿金额131.4万,包括提供生产场地和被雇佣劳动的参与者在内的15名被告为此付出了沉重代价。广东省消委会法律顾问陈联书说:“希望通过这种严厉的惩罚来加大这些违法犯罪者的成本。”
广州中院法官:案例体现公益诉讼保护多数消费者合法权益优势
广州中院法官李琦认为,此系列案体现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优势:“侵害大规模消费者或者是不特定多数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在不断增多,而仅仅依靠消费者个人来维权,已经不能满足市场法治发展的需求,这个时候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优势就得以凸显了。这个制度不仅能够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提高经营者的失信成本,还能够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朱巍分析,消费公益诉讼提起确认之诉比较常见,因为这样消费者可以有更多选择,“确认他违法,那么消费者既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可以按照食品安全法,可以有多种选择途径。只要前面确认违法了,消费者自己可以请求十倍赔偿。”
朱巍分析,惩罚性赔偿通常赔偿的主体是消费者,由消委会提起公益诉讼,赔偿金如何处理是个问题,“到底是上缴国库还是分摊给消费者,或者是用作下次的维权工作,这个是后续需要解决的问题。”
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秘书长杨淑娜表示,此次假盐公益诉讼系列案对此作出了探索:“我们在探索这类公益诉讼的过程中,也是一个非常大的一个难点跟障碍,所以这次通过法院的判决之后,我们也给出了很好的一个处理方案——权利人不能也没有主张权利的情况下,由法院来上缴国库。”
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邱宝昌分析,广东假盐公益诉讼系列案的判决体现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立法精神,“惩罚性赔偿可以是两倍可以是三倍十倍甚至更高的倍数,这个也与我们侵权责任法第47条的规定也是相吻合的,也就是说,经营者明知的有缺陷生产销售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损失的,可以要求他承担惩罚性的赔偿。”
专家:应进一步放大公益诉讼社会效益
专家分析,要用公益诉讼放大惩罚性赔偿的威慑力和社会效益,还应进一步扩大消费者组织公益诉讼主体的范畴,给予更多政策支持;还要保障受害消费者从赔偿金中获取应得的救济份额,一揽子解决消费者私益诉讼的诉求。
邱宝昌:“惩罚性赔偿和损害赔偿在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案例当中,还是不多的。对违法经营者要适用重拳,要对他们要有震慑,对那种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像生命健康权等,绝不能只有一个停止侵权之诉,应该把停止侵权和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都要提起。这样才能对违法经营者形成重拳打击,才有震慑。”
“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是每个人的幸福生活的基本保障。广东假盐公益诉讼系列案的提起,源于检察建议的推动,最高检发布的2018年1到11月的数据表明,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优势也已显现。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介绍:“各地检察机关从食品安全、饮用水安全等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方面入手,认真开展‘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专项监督行动。共办理食品药品领域公益诉讼案件29916件,在案件总数中的占比从试点期间不到1%增长到34.02%,是两年试点期间的360倍。”记者 孙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