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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 “讯问合法性核查”,防范刑讯逼供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2-13  来源:搜狐网
核心提示:原标题:用“讯问合法性核查”,防范刑讯逼供社论建构起以证据为核心、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新格局,才能在有效追查犯罪的同时

原标题:用“讯问合法性核查”,防范刑讯逼供

社论

建构起以证据为核心、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新格局,才能在有效追查犯罪的同时,防范无罪之人含冤。

“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最高检日前制定下发《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健全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体系。其中“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引发公众热议。

该规划同时提出,全面科学把握逮捕条件,完善逮捕必要性审查机制,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建立有重大影响案件审查逮捕听证制度,健全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工作机制。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减少不必要的羁押。

从侦查全过程的监督到侦查终结前的核查,这些措施都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也非常有必要。检察机关不仅是刑事办案流程中的一道关口、一个承上启下的关键环节,作为法律监督者,其还对侦查机关依法侦查和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担负着依法监督的重要使命。

检察机关的特殊角色决定了:一方面,首先发现侦查机关证据不足、可能酿成错案的,应该是检察机关而非审判机关;另一方面,也因其对侦查机关的制约和监督作用,能够对侦查机关施以有效压力,促使其依法办案,从源头上防范错案发生。

众所周知,呼格案、聂树斌案、佘祥林案等冤假错案都涉嫌非法讯问甚至刑讯逼供问题。但不容忽视的是,当错案已经铸就,涉案人经历漫长的平冤之路,即便已经恢复清白之身,可其中涉及的刑讯逼供问题却常难以坐实,最终往往不了了之,追责更是无从谈起。

可常识告诉我们,若非遭受刑讯逼供,若非经历难以抗拒的痛苦,一个人怎会自称杀人凶手,怎会把别人犯的罪揽在自己身上?

就现实看,几乎每一起影响恶劣、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的重大冤假错案,都有非法讯问与刑讯逼供的影子。但这种嫌疑若只靠公民个体去证明、去追究、去抗争,力量实在太微弱。

值得肯定的是,近年来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使得非法讯问特别是刑讯逼供现象得到很大遏制。但由于看守所与侦查机关同属于一个部门,加上并非像国外那样,犯罪嫌疑人从被羁押时起就实行全程录像制度,所以仍然无法彻底避免疲劳审讯、变相体罚等非法讯问与获取口供问题。

在这样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强化侦查监督,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严格核查,就是保证依法讯问非常重要的手段。

也只有强化侦查监督,确保讯问嫌疑人、获取证据等侦查活动的合法性,排除不法证据和不法影响,让侦查结论和审判结论都建立在可靠、扎实的证据之上,才能在源头上避免错案的产生。

对讯问的合法性进行严格核查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在这一制度之外,如《规划》所提出的,辅之以疑难案件的检察建议制度、重大案件逮捕听证制度、听取辩护人意见等措施,同样是加强制衡、防止权力滥用、维护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一系列制度保证。

总而言之,建构起以证据为核心、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新格局,才能在有效追查犯罪的同时,防范无罪之人含冤。以严格的制度监督权力运行,涉案者不再孤立无援,公众自会对司法公平建立起更多信心。

责任编辑:王少龙 UN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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