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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在线政务服务规定公布 数据共享减少证明“我妈是我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5-02  来源:腾讯网
核心提示:国务院公布《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4月30日晚,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在

国务院公布《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

4月30日晚,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文件出台主要为依法促进和保障一体化在线平台建设,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优化营商环境。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相关专家梳理文件要点。

一网办理更高效

文件称,国家加快建设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在线平台),推进各地区、各部门政务服务平台规范化、标准化、集约化建设和互联互通,推动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国标准统一、全流程网上办理,促进政务服务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依托一体化在线平台推进政务服务线上线下深度融合。

文件提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步骤,纳入一体化在线平台办理。

行政机关和其他负有政务服务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规范化、标准化要求编制办事指南,明确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条件、办事材料、办理流程等信息。办事指南应当在政务服务平台公布。

文件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步骤,纳入一体化在线平台办理。

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法治国际中心执行主任吴沈括对认为,该政策对居民办事便利的最大利好,是一网办理的便利化,结合办事指南的出台,会高度提升电子政务效率,社会效率也会空前提升。

数据共享减少证明“我妈是我妈”

2015年的一次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确定进一步简政放权、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类别时,李克强总理举例用了“证明‘我妈是我妈’”的段子。事实上到2019年初,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在办事时还遭遇过类似的证明要求,最后不得不专程花一个工作日的时间,从北京到武汉办事。

按照最新的文件,行政相对人在线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提交真实、有效的办事材料;政务服务机构通过数据共享能够获得的信息,不得要求行政相对人另行提供。

对此,如何界定“政务服务机构通过数据共享能够获得的信息”,比如公安部门的户籍信息能和哪些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共享到能达到什么程度?如何界定哪些信息是“政务服务机构不得要求行政相对人另行提供”的信息?吴沈括对此持乐观态度和抱有较大期许,他认为新政是一个努力的方向,后续相关政策会逐渐完善。

电子证照和纸质有同等法律效力

文件还提到,政务服务中使用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国家建立权威、规范、可信的统一电子印章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使用国家统一电子印章系统制发的电子印章。

文件称,国家建立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实现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和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电子证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制作和管理电子证照,电子证照采用标准版式文档格式。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文件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16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9年4月26日

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全面提升政务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为企业和群众(以下称行政相对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加快建设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在线平台),推进各地区、各部门政务服务平台规范化、标准化、集约化建设和互联互通,推动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国标准统一、全流程网上办理,促进政务服务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依托一体化在线平台推进政务服务线上线下深度融合。

一体化在线平台由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平台和各地区政务服务平台组成。

第三条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牵头推进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建设一体化在线平台标准规范体系、安全保障体系和运营管理体系。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安全保障和运营管理,做好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工作。

第四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步骤,纳入一体化在线平台办理。

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第五条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基于自然人身份信息、法人单位信息等资源,建设全国统一身份认证系统,为各地区、各部门政务服务平台提供统一身份认证服务,实现一次认证、全网通办。

第六条行政机关和其他负有政务服务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政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范化、标准化要求编制办事指南,明确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条件、办事材料、办理流程等信息。办事指南应当在政务服务平台公布。

第七条行政相对人在线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提交真实、有效的办事材料;政务服务机构通过数据共享能够获得的信息,不得要求行政相对人另行提供。

政务服务机构不得将行政相对人提交的办事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第八条政务服务中使用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国家建立权威、规范、可信的统一电子印章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使用国家统一电子印章系统制发的电子印章。

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合法有效。

第十条国家建立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实现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和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电子证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制作和管理电子证照,电子证照采用标准版式文档格式。

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证照和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可以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

第十二条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对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文件进行规范管理,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以电子形式归档并向档案部门移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文件不再以纸质形式归档和移交。

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以及政务服务数据安全涉及电子认证、密码应用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政务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二)电子印章,是指基于可信密码技术生成身份标识,以电子数据图形表现的印章。

(三)电子证照,是指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证件、执照等电子文件。

(四)电子档案,是指具有凭证、查考和保存价值并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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