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5月16日电 司法部副部长熊选国16日介绍《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时表示,就某个具体重大行政决策来看,规范程序确实有可能延长做出决策的周期。但是从长远和整体上来看,有助于减少决策“朝令夕改”“学而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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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6日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司法部副部长熊选国、司法部法治调研局局长李明征介绍《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有记者问:有一种观点认为,如果要履行程序的话,效率必然受到影响。《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在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同时,对于行政效率会有什么样的影响?
熊选国表示,速度是效率,方法对头是效率,减少失误也是效率。也就是说,效率和速度不是完全等同的,效率有更加丰富的内涵和层次。违法决策、低水平决策,可能速度很快,但是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严重损害政府的公信力,这种肯定不是我们所讲的真正意义上的效率。所以,《条例》通过规范程序,来提高决策水平,特别是在怎么保障方法对头、保障在减少失误上下工夫,这也是提高效率的很重要的方面。
熊选国指出,就某个具体重大行政决策来看,规范程序确实有可能延长做出决策的周期。但是从长远和整体上来看,一方面通过规范程序,有助于提高决策的质量,降低决策风险,这样可以保证决策在执行阶段更加顺畅,执行更加有力,这样可以从整体上提高决策效率。
另一方面,通过规范程序,有助于减少决策“朝令夕改”“学而难行”,决策实行不了,或者发现决策错了,又要去改,这样反而更加影响效率。所以从长远上来看,有利于政府全面正确地履行职能,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他同时指出,程序和效率虽然不是必然冲突的,但是如果程序过于繁琐,过于僵化,有时候确实也影响效率。这就要求在设定程序的时候,把握好制度的刚性和灵活性。本着这样的原则,在《条例》制定过程中,坚持了问题导向。
在制度设计方面,要和当前客观实际,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相适应,包括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法定程序等关键制度上,要注重时效性和针对性,要保证这个制度切实可行、行之有效。对社会普遍期待、大多数行政机关有条件做到的,提出明确规范。对于现阶段难以做到或者只有少数地方能做到的,鼓励地方探索实践、逐步推广。对需要因地制宜、因事制宜的规定,对地方或者相关领域的立法也留有空间。对情况紧急、特殊的情形,也做出了制度性安排。这样能够保证的程序符合实际,能做到的、通过努力能做到的,要把它规范起来。
他指出,但是一些繁琐的或者明显做不到的,也避免一刀切,来影响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