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少年网购仿真枪被判无期案获最高院核准7年3个月 家属称将继续申诉)
5月25日,18岁少年刘大蔚网购仿真枪被判无期案辩护律师徐昕发布消息称,已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核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闽刑再8号以走私武器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刘大蔚有期徒刑7年3个月,并处罚金32000元的刑事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据此前上游新闻报道显示,当时只有18岁的刘大蔚于2014年7月,网购了24把仿真枪,但因发货途中被海关查获,并未收到货物的刘大蔚与交易方办理了退款。同年9月,刘大蔚因涉嫌走私武器罪被批准逮捕。随后泉州市中院于2015年4月30日,做出一审判决。因经鉴定,该24支枪形物有21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其中20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刘大蔚被判处无期徒刑。刘大蔚不服,提出上诉。
2016年10月18日,因认为“原审对刘大蔚判处无期徒刑,量刑明显不当”;福建省高院作出再审决定。2018年12月25日,此案再审在福建漳州中院宣判,刘大蔚从无期徒刑改判为7年3个月有期徒刑。
最高法《刑事裁定书》核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
5月25日,上游新闻记者从最高法《刑事裁定书》中看到,最高法认为,刘大蔚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向台湾卖家购买枪支20支走私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武器罪。
刘大蔚虽不具有法定减轻出发情节,但鉴于其未实际取得所购枪支,涉案枪支亦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小;涉案枪支枪口比动能较低,致伤力较小,且无证据证明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无证据证明其购枪目的是为从市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亦无充分证据证明其是以牟利为目的;其作案时刚满18周岁,系初犯等特殊情况,对刘大蔚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核准福建高院相关判决。
刘大蔚父母和律师。
“从无期徒刑到七年三个月有很大的减轻,刘大蔚也有盼头,能计算出狱的时间了。”刘大蔚案辩护律师徐昕认为,虽然在意料之中,但作为辩护人,仍坚持认为,刘大蔚无罪的理由是非常充分的,证据明显不足,即便认定犯罪,也判得太重了,毕竟是基本没有致伤力的玩具枪。希望有关部门能综合考量,让刘大蔚早日回归社会,依法对刘大蔚先行假释,其服刑时间已超过七年三个月的一半,符合假释条件。
刘大蔚母亲向上游新闻记者表示,待刘大蔚出狱后或将继续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