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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福建男子遭山东警方跨省刑拘8个月 申请国家赔偿310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6-04  来源:凤凰网
核心提示:因借贷纠纷,福建人陈巧峰将山东高密一家公司和男子樊亮亮诉至法院,索要430万元债务。不料,陈巧峰一审胜诉后,却被山东高密警

因借贷纠纷,福建人陈巧峰将山东高密一家公司和男子樊亮亮诉至法院,索要430万元债务。不料,陈巧峰一审胜诉后,却被山东高密警方以涉嫌制造虚假诉讼为由跨省刑拘。陈巧峰被羁押8个月后获取保候审。如今,三年过去了,取保候审也早已届满,山东警方对陈巧峰案既不移送起诉也不撤案;而在福建,省高院的二审判决已经生效并执行,法院认定该民间借贷不涉及虚假诉讼。近日,陈巧峰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要求赔偿因错误逮捕而造成的经济损失280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

男子索债胜诉后被高密警方跨省刑拘

2015年3月,因为借贷纠纷,陈巧峰将山东盛世国际路桥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盛世公司”)及另一被告樊亮亮诉至福建宁德中院。

2016年5月19日,福建宁德中院以合法的债务关系受到法律保护为由,一审判决盛世公司和樊亮亮共同承担向陈巧峰归还借款人民币430万元及利息。一审宣判后,盛世公司不服,向福建高院提出上诉。

2016年8月18日,本来由福建方面受理的案件二审尚未开庭,山东高密市公安局就以陈巧峰在上述民间借贷纠纷中涉嫌虚假诉讼为由,跨省对他刑事拘留,此后将其羁押在高密市看守所8个月之久。

在案材料显示,向高密警方报案的,正是在民事借贷案件中败诉的位于高密的盛世公司相关负责人。

2016年11月,福建高院对一审部分结果改判,判决盛世公司和樊亮亮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陈巧峰借款本金300万及利息,并驳回陈巧峰其他诉讼请求。但同时,福建高院在判决书中认定,该民间借贷不涉及虚假诉讼。

判决书显示,陈巧峰在本案中的债权,是通过案外人对盛世公司和樊亮亮的债权转让而来。经法院审查,案外人确有向盛世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樊亮亮支付借款本金200万元、100万元。上述两笔借款尚欠的本息中,除利息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部分依法不予保护外,其余的债权数额真实合法。

福建高院认为,陈巧峰受让债权后,向盛世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樊亮亮所主张的本案债权有事实基础,并非虚假诉讼。因此,对于盛世公司主张该案借款事实不存在,以及陈巧峰系虚假诉讼的主张,福建高院不予采纳。

已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索300余万赔偿

于是乎,福建高院和山东高密警方对陈巧峰的行为是否属于虚假诉讼,作出了完全相反的认定。

如今,近3年时间过去了,福建高院的终审判决已经生效并执行完毕,陈巧峰拿回了300万元借款及利息。但是高密警方的“虚假诉讼案”仍无进展。

2017年4月,根据《刑诉法》规定,陈巧峰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4月17日,高密市公安局给陈巧峰出具了《取保候审决定书》。2018年4月17日,高密市公安局对陈巧峰解除了取保候审。

2018年4月17日,高密警方出具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

“办案人员说我现在处于监视居住状态,但监视居住已经满一年了,检察院说证据不足不予起诉,警方又拖着不愿意撤案。如果警方不撤案,我就一直是有犯罪记录的人。”陈巧峰告诉北京时间记者,他是三家企业的股东及法人,被公安机关拘留、逮捕期间,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致使公司无人管理,员工人心惶惶,商业信誉受到严重损害,致使多家企业处于停滞状态,投资血本无归,还造成房贷预期、信贷业务逾期,个人征信被划上污点。

“圈里都传我因为制造虚假诉讼、诈骗被拘留,很多商业伙伴不愿意再跟我合作。”陈巧峰说,公安的行为给他的家人和生意带来了非常多的负面影响。

“我在羁押期间,母亲由于长时间的担心惊吓造成目前经常性休克、昏厥,我的奶奶因此事过度伤心造成出现小脑出血等脑梗症状。”今年4月19日,陈巧峰向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检察院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称其遭遇高密警方的错误逮捕,请求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6.89万余元(284.74×242天),赔偿因此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280万元;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随后,高密检察院出具了接收赔偿申请材料清单。

而山东高密负责此案的民警刘勇5月31日接受北京时间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正在开会,暂不方便回应过多细节。

高密检察院出具了接收赔偿申请材料清单

法学专家:高密警方的行为存在问题

“从目前披露的情况俩看,这起案件很像是山东警方插手干预异地经济纠纷,用涉嫌制造虚假诉讼为由拘留原告,帮助被告一方争取权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接受北京时间记者采访时表示,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管辖应以犯罪发生地公安机关为主,嫌疑人居住地为辅,二者都是在福建宁德,虚假诉讼案的管辖权应该在福建宁德,而不应该在山东。

“目前二审法院已作出生效裁判并执行,法院认定是借贷行为,不存在虚假诉讼,就不存在犯罪结果发生地,山东高密警方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杨卫东还表示,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高密警方的行为,无论是在实体还是程序上都存在问题。”陈卫东称,根据2016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1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采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在解除、撤销强制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后超过1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也可以依据《国家赔偿法》主张线管的财产权利,具体申请要看当事人的情况和损失而定。陈卫东认为,当下,陈巧峰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责任编辑:王宁 PN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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