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甲告诉警方,发现此事后,因为家事太多他一度想忍气吞声,直到发现女儿怀孕,这才下定决心追究李乙的罪责。
相关住院证明显示,小A在29周后妊娠流产,其骨龄发育鉴定证明:显示其年龄为13岁6个月。司法鉴定显示,小A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这也就意味着,遭到强奸时,小A系12岁的幼女。
但面对强奸指控,李乙却辩解称其两次与小A发生性关系,但小A无反抗行为,他认为女孩已15岁,也没什么智力问题。
原审法院认为,
李乙的行为构成强奸罪。被告人李乙进入未成年人住所,两次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并致其怀孕,依法从重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李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