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报道:最高检:办理黑恶势力案件不降格处理 也不人为拔高

   2019-07-18 网易4010
核心提示:(原标题:最高检:办理黑恶势力案件既不降格处理,也不人为拔高)今天(7月18日),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原标题:最高检:办理黑恶势力案件既不降格处理,也不人为拔高)

今天(7月18日),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例选编(第三辑)》,最高检要求各地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依法规范办案,既不降格处理,也不人为拔高,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经得起历史和法律检验。

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

此前,最高检察院检察长张军曾强调,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

这次发布的五件典型案例就是按照这个要求选编的,其中包括发挥检察职能,依法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典型案例2件;依法追诉漏罪漏犯,追加认定恶势力犯罪集团典型案例1件;不拔高不凑数、依法不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典型案例2件。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保护伞”线索,有的正在查,有的已审查起诉,有的已经判决定罪。

比如在张某甲等1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张某甲控制长江某水域非法采砂行业,向采砂船收取“保护费”。并且为持续牟取非法利益,张某甲先后网罗了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实施了一系列的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2年8月至2016年11月期间,该犯罪组织为树立非法权威,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有组织地实施了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造成1人死亡、2人轻伤、多人轻微伤。

最高检认为此案的办理充分发挥诉前引导作用,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而在此次发布的杨昊等25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中,办案期间,检察机关发现,他们犯罪组织不够固定,临时雇佣特征明显,未在一定区域形成非法控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因此依法不予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各地检察机关要确保司法尺度一致、办案标准统一

最高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在办理涉黑涉恶案件时,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全面把握黑恶势力犯罪的基本特征和构成要件,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对涉案人数众多、且时间跨度大的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如果就案办案,没有坚持深挖彻查,极易导致对恶势力犯罪不能‘打早打小’‘打准打实’。”最高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认为,在办理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中,要充分运用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体制优势和捕诉一体机制优势,注重加强与公安机关的配合协调,提升办案质效。

他表示,多个个案可能会在不同地域管辖办理,检察机关要强化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意识,通过加强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对涉黑恶犯罪公安机关该立案未立案、该报捕未报捕、该移送审查起诉未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法及时监督纠正。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要注意串并研判、深挖彻查,对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案件重点研判,对案件中反映出的违法犯罪事实、涉案人员、社会影响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关联对比,认真梳理查找隐藏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

同时,检察机关要注重审查的亲历性。一方面,需要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要详细开列补证清单;另一方面,要主动作为,充分发挥自身职能,通过自行复核关键证据、走访犯罪现场、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意见等方式,提升认定证据的精准度,实现对黑恶势力犯罪的依法精准打击。

最高检强调,各省级检察院在专项斗争中切实担负起责任,加大对涉黑和重大涉恶案件的统一严格把关力度,确保司法尺度一致、办案标准统一。


史建磊 本文来源:新京报责任编辑:史建磊_NBJ1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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