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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张扣扣案死刑复核裁定书 对杀张母者量刑并无不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23  来源:网易

四、对上诉人张扣扣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辩护观点的综合答辩意见

(一)关于张扣扣提出其未二次返回捅刺王正军的上诉理由

该上诉理由明显与证据和客观事实不符,不能成立。王一安证明“从窗户上看见那个凶手又返回到王正军跟前,用刀戳了王正军几刀”;王宝证明“那个拿刀的男的从沟里爬上来之后,就骑到在路边的那个人身上用刀乱戳”;王亚军证明“这个戴口罩的人从渠沟爬上来,又返回到王正军的身上乱戳,戳了很多刀”;张著证明“那人爬上来以后,窜到路上,来到躺着的那个男人的身边,弯着腰用刀朝在地上的那个男人身上乱戳”。

上述四名目击证人的证言能相互印证,清晰的证实了张扣扣二次返回捅刺王正军的犯罪事实。

(二)关于辩护人提出张扣扣在作案时有精神障碍的可能,应对其做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意见

判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是对其定罪量刑的前提和基础。刑事责任能力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组成。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作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对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评定,根据司法部《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2016版总则第4.5条的规定,主要从作案动机、作案时间、地点、对象选择、对作案后果的估计等方面进行。结合本案:

1、张扣扣母系、父系亲属均能够证实张扣扣身体健康,无家族精神病史。

2、张扣扣的入伍体检单、战友、工友、朋友、邻居证言等证据,均能证实张扣扣在案发前身体素质良好,工作、生活正常,与人交往正常,生活能够自理,无异常行为表现。

3、作案前,张扣扣进行了周密策划。在作案时间和对象的选择上,专门挑选大年三十王家人齐聚之时,实施“灭门式”杀害;在地点选择上,专门挑选王家众人祭祖归来之时,趁人不备实施杀害行为;在作案工具选择上,精心准备用于杀人的单刃刀、用于恐吓的玩具枪以及防止被害人驾车逃跑的汽油燃烧瓶等。

4、作案时,张扣扣为防止被认出,使用深色帽子、口罩、围巾精心伪装。杀人时其准确锁定被害人,对被害人头、颈、胸、腹等要害部位连续捅刺,致当场死亡。烧被害人车时,为避免朋友张良刚车受损,还提醒“小心你的车”。

5、作案后,张扣扣迅速逃离现场,为防止暴露行踪,特意不带手机。夜间到姨夫家索要钱财、购买食物藏匿、中途回家观望后再次逃逸、将杀人所用单刃刀丢至水塘当中。

6、归案后,回答问题思路清晰、逻辑正常。故意虚假供述抛刀地点,后经思想工作才如实交代。

检察员认为,上述事实足以判定张扣扣能清楚认知杀人的性质和应受刑罚处罚的后果,却依然按照自己的意志实施犯罪行为,足见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完整,不需要也不应当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

正因为如此,一审判决和二审庭前会议合议庭对辩护人启动精神病鉴定的申请予以驳回。今天当庭,辩护人又申请启动精神病鉴定,并向法庭提交了三名论证专家出具的书证审查意见。但检察员认为,一是从形式上,该书证审查意见书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二是从依据上,该书证审查意见依据的《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2011版已于2016年被司法部废止。三是从审查对象上,其审查的讯问笔录、律师与张扣扣谈话记录及证人证言均属言词证据,不属于书证。对言词性证据的审查不属于书证审查。四是从审查范围上,书证审查是对书证形式和内容的审查,而对张扣扣精神状态和刑事责任能力进行评估属司法鉴定的委托内容,明显超出了书证审查的范围。五是从程序上,三名论证专家对张扣扣没有做任何精神检查,仅凭言词证据就得出了精神疾病的医学诊断,不符合精神医学诊断程序规范,也不符合普通大众关于医学判断需要医生亲历性,需要“望闻问切”的一般认知。综上,该书证审查意见得出的结论不具有科学性,不能作为辩护人申请启动精神病鉴定的依据。

对于辩护人所提其他辩护观点,检察员在其他部分已经进行了说明,在此不再赘述。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观点均不能成立。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建议法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本案的启示

本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检察员在审查案件事实,研究法律适用的过程中,注意到本案反映的诸多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一)尊重事实与崇尚法治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众利益的保护神,证据是回溯案件事实、追寻案件真相的利器。96年案件的真相,最终就是通过全案的证据予以还原的。人们对张扣扣的同情和声援,并不是支持其凶残的杀人行为,而是基于张扣扣所称的“原判不公、为母报仇”,才对其宽宥和同情。但回溯案件事实,“原判不公”并不存在,张扣扣理应为其杀戮行为承担罪责。通过本案,我们希望倡导全民树立崇尚法治的意识。

崇尚法治,需要倡导证据意识。时代飞速发展,眼见、耳听也许依旧无法辨别真伪,因为存在许多“背后”的故事、无处安放的情绪、被刻意裁剪的“真相”、极端自私的“个人正义观”……所以在泥沙俱下的信息洪流中,拿什么确保我们的评判趋近事实和真相?唯有让证据说话。

崇尚法治,需要坚决摒弃“同态复仇”“以牙还牙”“以暴制暴”的陈旧陋习。民间私斗,冤冤相报,相互杀戮,破坏的不仅是我们共有的社会秩序,更大的危害是任何人都将根据自己内心的“公正”成为纠纷的裁决者。如果人人都可以冲破法律的约束,践踏司法的权威,肆意生杀予夺以实现自己内心的正义,那么法律将形同虚设,司法将毫无意义,社会秩序也将无法保障。依靠法律,理性解决矛盾纠纷是文明社会的法治根基。

崇尚法治,需要维护司法权威。在现代文明的法治社会里,尊重法院的判决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也是法律信仰的基础,是法治建设的基石。司法应当得到绝对的尊重,尊重生效判决就是尊重法律。面对纷繁复杂的海量信息,要做到不信谣不传谣。面对矛盾和纠纷,要选择合法途径解决。

(二)司法裁判与舆论监督

张扣扣幼年丧母的境况我们不难想象,曾是被害者家属的张扣扣,曾被他人犯罪行为所伤害的张扣扣,值得同情。然而,当悲情的张扣扣亲手为自己戴上杀戮的面具使三个家庭支离破碎,无辜的孩子永失父爱,他们的伤痛需要更多的关爱和同情。

面对一起社会民众普遍关切的热点案件,把案件置于媒体监督的聚光灯下是确保司法透明、司法公正的有效方式。依据法律,依靠证据认定事实,独立的做出专业判断是司法机关做出公正裁决的基础。媒体应当尊重司法所具有的独立性、公正性、权威性,引导公众从激昂的感性认识转向理性从容的思考,从“全民陪审”到尊重司法的专业裁判。在探寻真相,捍卫正义,追寻法治梦想的共同目标上,司法机关与媒体是一致的。公平正义是司法机关永恒的追求。在实现公平正义的道路上我们不遗余力。我们真诚接受媒体的监督、虚心倾听民众的呼声,共同努力,形成良性互动,使犯罪者罚当其罪,使无辜者不致蒙冤,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延伸 · 回顾

张扣扣案二审维持死刑 10个小时庭审都发生了什么

4月11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张扣扣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一案。本次审理从上午9时开始,共持续了8个小时,至下午5时休庭2个小时,晚上7时再次开庭,共十小时——审判长宣读判决词: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出,回顾8个小时的超长庭审,还是有不少看点。


荀建国 本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责任编辑:荀建国_NN7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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