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要深入挖掘历史街区和传统村落的特色文化资源,坚持文化遗产和历史环境的关联性保护。
今年的中国文化和自然遗产日,《人民日报》重新发表习近平总书记17年前所作的《〈福州古厝〉序》。这篇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文章,对于保护好古建筑、传统街区、文物、名城、自然遗产,更好传承文明,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系列重要论述精神,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对本年度监督计划作个别调整,在本次常委会会议上增加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的议题。
据了解,全省有国家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各4座。另有中国历史文化街区4个,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76个,已公布历史建筑4090栋,均列全国第二。省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武夷山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现行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地方性法规共有19项,其中省级6项、设区市13项,为我省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报告指出,在推进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方面,我省已普查掌握全省家底,初步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保护名录。全部名城、60%街区、70%名镇名村、90%国家级传统村落均已完成保护规划编制。2014年来,累计已扶持75个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全省累计投入保护发展资金430亿元以上推动保护修缮。下一步,我省将加快普查登记造册,建立电子手册,探索历史建筑保护楼长制;创新利用机制,开展历史建筑租赁平台试点,鼓励各地探索规划调整、功能置换、税费减免、租赁认养等优惠政策。
审议中,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工作期间,就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了很多前瞻性的思想和观点,为延续福建文化的“根”与“魂”奠定了坚实基础。建议要进一步抓好文化遗产有关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和执法监督,切实提升全社会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法治意识;建议加快对文物和历史文化遗产分门别类、建档造册,启动一批紧急保护工程,解决一批历史文化遗存保护难题积案;建议适时启动《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支持和推动省及设区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立法。(记者 郑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