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书部分内容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认为,我国《刑法》第260条之一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老师应对其学生进行看管、保护、教育,蔡钒却违背职业道德和教师职责要求,造成小学生高欣“腰部软组织挫伤(法鉴轻微伤),腰部外伤后右下肢活动障碍(肌力2级),脊髓神经损伤,创伤后应激障碍,躯体化障碍(精神疾病)”,医院鉴定为“精神残疾二级,属重度残疾”,情节恶劣,其行为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已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这起案件是由高欣提起刑事自诉。”付建分析,2015年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其中新设了一个罪名就是“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这项罪名是刑法第260条之一规定的,与第260条规定的“虐待罪”,相似而又不同,“最大的区别就是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是‘公诉案件’,虐待罪是‘自诉案件’。”
付建介绍,自2015年新设这个罪名后,该罪名也被多次应用,例如轰动全国的“北京红黄蓝幼儿园虐童”“上海携程亲子园虐童案”,最终犯罪嫌疑人都是以“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进行判刑处罚的,“值得一提的事,这几起案例中,该罪名都是由检察院进行的‘公诉’,而不是受害人自诉。”
付建认为,蔡钒在殴打高欣案件,涉嫌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亦应由检方进行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