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于今年7月31日,由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中明确规定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促进和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充分体现了对权力的监督,规范了政府行政执法、行政检查、采取应急管理措施等行为,规定了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损害营商环境的追责情况。消除权力监督的真空地带,压缩权力行使的空间,推动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条例》共8章73条,设置了政务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人文环境等重要章节,特别是增加“人文环境”一章,这是《条例》的一大亮点,包含“办事便利”“法治良好”“成本竞争力强”“生态宜居”四个方面,涵盖了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等诸多领域。坚持问题导向,抓住影响本市营商环境的主要因素和突出矛盾,将市委市政府制定出台的“天津八条”、“一制三化”、“海河英才”行动计划、“民营经济19条”、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等系列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的政策措施通过地方法规固定下来,为后续深化改革提供了法规依据。围绕服务企业全生命周期,明确了“承诺制”“五减四办”“无人审批”“标准地”“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公平竞争”“投资贸易便利化”“信用体系建设”“智慧城市”“绿色发展”“营商环境评价”“投诉查处回应”等一揽子切实管用的具体措施,前瞻性和可操作性都很强。规定容错免责条款,对容错免责的条件予以明确,为保障改革创新提供法律支撑。
市营商环境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赵宏伟表示,《条例》是本市第一部优化营商环境的地方法规,全面推行标准化,全面实行承诺制,全面推进便利化,推动各级工作人员“我就是营商环境、我就是开放形象”的责任担当,推动“说了和做了”、“下文件了和落实了”、“开会研究了和问题解决了”之间实现“零距离”,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上持续发力,落细落实,全面完成好国家营商环境评价工作,全力推进本市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实现新突破。(记者 吴宏)